汶川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汶府复不〔2025〕13号
申请人:崔某某,男,汉族,1977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山东省宁津县宁津镇詹庄村XX号
被申请人:汶川县公安局
地址:汶川县威州镇
法定代表人:赵云,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汶公(映)行罚决字〔2025〕7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28日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于2025年8月8日予以补正,请求:“要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2日做出的汶公(映)行罚决字〔2025〕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违法人员张某某的违法行为,以寻衅滋事罪从严、从重处罚”。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5年5月22日收到汶公(映)行罚决字〔2025〕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明确告知了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及期限,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书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对汶公(映)行罚决字〔2025〕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另行向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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