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汶府复不〔2026〕7号
申请人:王某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大道西段XXX号X栋
被申请人: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住所:汶川县威州镇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6年3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你可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汶川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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