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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汶府复终〔2025〕25号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
住所: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XXX号X栋XX层X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汶川县财政局
住所: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
法定代表人:岳洪春,局长
第三人1:汶川县审计局
住址: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
法定代表人:黄洁,局长
第三人2:某某技术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
住址: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XXX号X栋XX楼XX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第三人3:某某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XXX
住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X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汶川县财政局作出的《汶川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汶财采〔2025〕119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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