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不服卧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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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汶府复终202517


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1994年X月XX日出生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XX号附X号

被申请人卧龙镇人民政府

住所: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卧龙镇

法定代表人梁杏媚卧龙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卧龙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8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张某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2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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