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汶府复终〔2025〕22号
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2002年X月XX日出生
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新胜村X组XX号
被申请人: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威州镇大桥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徐红军,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周某某对被申请人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汶川某某有限公司的举报是否立案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周某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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