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汶府复终〔2026〕11号
申请人:陈某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岷江路下段XX号
被申请人:汶川县公安局
住所:汶川县威州镇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汶川县公安局作出的汶公(威)行罚决字〔2026〕71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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