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不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某某超市的举报是否立案一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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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汶府复终202519


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2002年X月XX日出生

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新胜村X组XX号

被申请人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威州镇大桥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徐红军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周某某被申请人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某某超市的举报是否立案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周某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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