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汶府复不〔2026〕3号
申请人:刘某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卧庄村财茂巷X号
被申请人: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汶川县威州镇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汶市监函〔2026〕第251号),于2026年1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汶市监函〔2026〕第251号);2.责令被申请人对汶川县某某家庭农场生产销售“茗乾绿-高山有机绿茶”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3.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案件处理结果,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对此处理不服时的行政救济途径。
经审查,申请人称其通过抖音平台“汶川县某某家庭农场”店铺购买的1袋“茗乾绿-高山有机绿茶”,涉嫌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于2025年10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材料,被申请人回复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汶市监函〔2026〕第251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且未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于2026年1月15日向申请人依法予以告知,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应当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举报是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向行政机关提供违法线索、弥补其执法能力不足发挥积极作用,虽然法律赋予公民举报的权利,但不等同于其即具有针对举报事项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公法领域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存在受到损害的可能性的当事人,才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认定申请人系购买举报商品的实际消费者,且被申请人基于举报事项向申请人作的答复属于程序性告知,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所举报的事项系仅对商品“产品标签标注无依据等级、未标注法定有机标识”进行举报,未向本机关提供其因此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无法证明申请人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故,无法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汶川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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