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表

发布时间: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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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行政检查依据 行政检查频次及上限 行政检查标准 专项检查计划
汶川县卫生健康局 1.对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3.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活动、医疗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6.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私立医疗机构) 日常检查;双随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
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3.《护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二条、第五十三条。
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7.《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8.《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9.《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
一年两次;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1. 机构资质: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超范围执业、违规变更执业地点等情况。
2. 医疗卫生人员资质:查看医务人员的医师资格证、执业证等,检查是否存在无证行医、超范围执业,以及执业注册信息是否及时变更等。
3.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医疗技术备案,是否存在违规开展禁止或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医疗技术操作是否符合规范等。
4. 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针对开展相关服务的医疗机构,检查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服务过程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
5. 药品、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过期、变质药品及不合格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是否规范。
6. 中医药服务:检查中医药服务提供是否符合中医药相关规范和标准,中药饮片的采购、炮制等是否合规。
7. 医疗广告发布:检查医疗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夸大疗效等违规行为。
8.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手术、护理等核心制度是否落实,是否有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等。
9. 传染病防治:检查传染病疫情报告是否及时准确,消毒隔离措施是否落实,医疗废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预防接种工作是否规范等。
重大节假日(活动)检查
汶川县卫生健康局 1.对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企业) 日常检查;双随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2.《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一年一次;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1.是否完成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等。
2.是否向劳动者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等。
3.是否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
4.是否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
5.是否建立及管理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6.是否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等。
7.是否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申报等。
重大节假日(活动)检查
汶川县卫生健康局 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 日常检查;双随机检查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2.《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卫生信誉度监督频次A级:不少于1次/两年。B级:不少于1次/每年。C级:不少于2次/每年。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1.公共场所的室内空气是否保持流通,新风量、二氧化碳度等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等。
2.公共场所提供的公共用品,如茶具、毛巾、床上用品等是否按照相关卫生标准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到一客一换。
3.公共场所是否设置足够的卫生设施,如卫生间、洗手池等,并保持这些设施的清洁和正常运行。卫生间应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以保持空气清新。
4.公共场所是否配备有效的病媒生物防治设施,防止蚊、蟑螂鼠等病媒生物的滋生。
5.公共场所的室内外环境是否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清扫和消毒,特别是人群密集区域,应加强卫生管理。
6.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是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并具备基本的卫生知识,以预防疾病传播。
重大节假日(活动)检查
汶川县卫生健康局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消毒产品 日常检查;双随机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一年一次;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1.是否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等。
2.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
3.是否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是否建立自检制度等。
重大节假日(活动)检查
汶川县卫生健康局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集中式供水 日常检查;双随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3.《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一年一次;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1.是否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等。                        
2.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四川省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合格证等。             
3.是否对供管水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等。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     
5.供水水质消毒是否符合要求。                      
6.是否开展水质自检等。                              
7.使用的涉水产品是否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重大节假日(活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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