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执法主体名称 | 检查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汶川县财政局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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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 ||
| 3 | 对财政票据印刷、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 | ||
| 4 | 对地方金融组织(除融资担保公司外)的行政检查 |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 ||
| 5 | 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经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的调查认定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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