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水务局涉企检查事项及依据

发布时间: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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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水务局涉企检查事项及依据
序号 执法主体名称 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1 汶川县水务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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