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应急管理局涉企检查事项及依据

发布时间: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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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应急管理局涉企检查事项及依据
序号 执法主体名称 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1 汶川县应急管理局 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2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公布,2013 年 12 月 7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3 对工贸企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第五条第二款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公布)第一条、第二条;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公布)第五条第一款
4 对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公布)第四条
5 对应急救援队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
6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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