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林业和草原局涉企检查事项及依据

发布时间: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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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林业和草原局涉企检查事项及依据
序号 执法主体名称 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1 汶川县
林业和草原局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四条
2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五条
3 对营利性治沙活动的检查验收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三条
4 对世界遗产保护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四条
5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6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7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条
8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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