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汶川县林业和草原局涉企检查事项及依据 | ||||
| 序号 | 执法主体名称 | 检查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汶川县 林业和草原局 |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四条 | |
| 2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五条 | ||
| 3 | 对营利性治沙活动的检查验收 |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三条 | ||
| 4 | 对世界遗产保护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四条 | ||
| 5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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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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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条 | ||
| 8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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