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消防救援大队涉企检查事项及依据

发布时间: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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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消防救援大队涉企检查事项及依据
序号 执法主体名称 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1 汶川县
消防救援大队
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六条
2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六条
3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六条
4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六条
5 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部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
6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六条
7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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