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川环规〔2023〕1号)以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阿坝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阿州环发〔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的汶川县辖区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线索的举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经阿坝州汶川生态环境局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对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被举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态环境污染及生态环境破坏行为。
第三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阿坝州汶川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统筹和落实奖金的发放工作,依法使用举报奖励经费,接受纪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对被举报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
(一)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不满5万元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二)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800元奖励;
(三)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2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1200元奖励;
(四)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40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五)对被举报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暂扣许可证件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6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2500元奖励;
(六)对被举报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本条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
第五条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被举报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的;
(二)举报人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新闻媒体及村社网格管理员和其从业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举报内容为被举报人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被举报人已采取相应补救、整改措施的;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等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六条对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难以取得有效破案线索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征集案件线索,所征集线索对查清案件主要事实起关键性作用的,可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第三章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
第七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12345、12369热线;
(二)来信来访举报:书记、县长信箱、县人民政府和阿坝州汶川生态环境局的信访接待部门(办公室、执法大队);
(三)新媒体举报: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和阿坝州汶川生态环境局确定并公布的微信、微博举报账号;
(四)其他举报途径。
第八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编造、诬告;
(二)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四)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
(五)举报事项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
第九条有奖举报应贯彻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举报人明确提出有奖举报的,应准确指出环境违法犯罪主体,提供该主体的详细地址、具体的违法情形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同时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汶川县辖区以外;
(二)举报人未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三)举报对象不清、环境违法犯罪主体难以确定;
(四)未明确指出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提供有价值线索,仅反映排污现象或环境污染现象的;
(五)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司法机关立案或者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举报人通过缠访、闹访、一件多投等非正常方式进行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情节的;
(七)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第四条第一款所列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人举报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分别按照规定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有效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若来电、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奖金平均分配给共同第一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人再次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经负责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移交公安机关的移送文书送达之日起算。奖金发放不受处罚最终执行情况的影响。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奖的可授权委托他人代办,也可提供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信息远程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三条奖金发放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对于金额较小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可探索话费充值等灵活便捷的奖金发放方式。
第十四条举报人对生态环境部门的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沟通,依法处理。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举报受理、查处和兑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或者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或者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鼓励在报刊、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设立专栏,对有奖举报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信息公开和宣传曝光均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九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举报奖励工作管理。建立有奖举报受理、线索交办、认定、报批、奖金发放等工作流程;建立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汇总统计;加强举报保密管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落实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强化培训,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阿坝州汶川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汶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汶府办发〔2021〕17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文件:《汶川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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