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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汶川县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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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汶川县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文明委成员单位:

《汶川县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十三届第73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汶川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231229


汶川县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新时代群众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提升创建工作科学规范化制度水平,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化新时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意见》(文明委20203号)、四川省文明委《关于四川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川文明委20208号)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担当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重在建设、立破并举,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全面提升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巩固全县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

第三条全国文明村镇”“四川省文明村镇”“阿坝州文明村镇”“汶川县文明村镇分别是中央文明委、省文明委、州文明委、县文明委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村镇的称号。

第四条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各镇党委、政府承担精神文明建设主体责任的一项主要任务。坚持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落实专人具体经办。县文明办要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

第二章创建标准

第五条文明村镇创建标准:

(一)基层组织坚强有力。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健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廉洁奉公、执政为民,干群关系和谐融洽。

(二)创建活动扎实有效。文明家庭、最美家庭、星级文明户等创建活动广泛开展,诚信文化建设深入推进。重视社会管理,普法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应急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农民科技素养和安全意识得到提高,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蔚然成风。

(三)环境面貌整洁优美。村镇建设规范有序、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公用设施逐步配套。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人居环境整洁优美,脏乱差现象有效治理,厕所革命成效明显。

(四)乡村文化繁荣兴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健全,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显著提升,农民精神文化生活不断丰富,农民自办文化更加活跃。乡村文化振兴取得进展,乡村思想文化阵地更加巩固,优秀传统文化得到较好保护传承。

(五)乡风民风向善向好。建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道德教育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开展。社会治安良好,乡风文明建设成效显著,移风易俗扎实推进,乡村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

第三章申报和评选

第六条各级文明村镇每3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凡符合文明村镇创建标准的镇、行政村均有资格申报县级文明村镇。

第八条根据各镇自主推荐的村、镇,经县文明委审核确认参评资格后,按照文明村镇创建标准开展活动。

获得县级文明村镇称号的村、镇,由县文明委向州文明委推荐申报阿坝州文明村镇。

第九条各镇应将拟推荐申报名单以适当方式公示7天,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向县文明办提交推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各镇申报的文明村镇要按照相应测评体系,对申报村镇做好上级测评考核准备工作,确保顺利通过测评。

第十一条县文明办根据测评和评选结果,提出文明村镇建议名单,以适当方式公示7天后审定。

第四章命名和奖励

第十二条县级文明村镇由县文明委命名,并颁发奖牌。

第十三条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对获得或复查中保持国家级文明村镇称号的村、镇每年奖补5万元,对获得或复查中保持省级文明村镇称号的村、镇每年奖补3万元。该奖补资金为县财政专项经费,仅适用于创建文明村镇活动。如该资金用作他用或违反第五章第十六条之规定的,汶川县文明委有权收回。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县文明办负责对创建各级文明村镇日常工作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获得文明村镇称号的村、镇,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县文明委每年将对获得县级称号的村镇进行复查,并向本地反馈复查情况。对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查明情况并提出取消称号建议,报县文明委。县文明办配合省州文明办监督管理省州级文明村镇。

第十六条上级文明办将在创建周期第3年为综合复查期,对获得和保持文明村镇称号的村、镇,进行综合复查并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被取消文明村镇称号的村、镇,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经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十八条文明村镇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涉及省州级的,由县文明委及时向省州文明委报告备案;涉及县级的由各镇向县文明委报告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镇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21起施行,有效期202921

《汶川县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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