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府办函〔2022〕46号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汶川县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汶川县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
汶川县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我县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fontface="仿宋_GB2312">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20〕1号)《阿坝州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阿委办发〔2021〕8号)等有关文件和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汶川县域内所有依法举办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方式。
二 收费项目和定价方式
第四条 我县幼儿园实行统一收费项目管理,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五条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第七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其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一)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已享受营养餐补助的普惠性幼儿园不再收取糕点水果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账目,不得赢利。
(二)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缴费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第九条 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捆绑收取。
第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发展定位、市场需求、办园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并在相关部门报备。
三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幼儿园类别分为省级示范园、州级示范园、独立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一级园、二级园、三级园,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十五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意见(试行)》减免保教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汶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最高限价规定收取保教费。
凡已经登记注册但未经评定级别的幼儿园,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普惠性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四条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第十六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严禁扩大范围、自立项目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降温、取暖、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午休管理、阅览等各类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幼儿园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四 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收取的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的教育费、保育费应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九条 各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类别、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对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施调整的,幼儿园在执行新标准年度起,坚持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方式收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自行确定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方式收费。发布招生简章在前,调整收费标准在后的,应当采取就低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施收费,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所有经费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定期按要求向教育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归档保管好所有财务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和监审,接受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各部门的监督管理。
幼儿园接受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发票、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汶川县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