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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养老机构“公建民营”一体化改革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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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府办函〔2021〕90号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养老机构“公建民营”一体化改革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汶川县养老机构“公建民营”一体化改革监督管理制度》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

汶川县养老机构“公建民营”一体化改革监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养老机构职能,高效利用养老机构资源,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行为,顺利推进我县“公建民营”一体化改革工作。结合我县养老服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汶川县养老机构“公建民营”一体化改革监督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养老服务和公益性不变。推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当履行公益职能,承担社会公共服务,优先保障政府特困供养人员入住,划定30%的公益性养老床位无条件接收政府安置的“兜底”人员。尤其是保障生活不能自理、半自理、失智的城乡特困老人的需求,同时向失能、失智和高龄社会老年人开放;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

(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推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的性质不变,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完善服务原则。运营方承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服务需求,按规定比例合理配置护理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护理专业水平。要配备合理适用的护理设施、设备,为服务对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开展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活动、精神慰藉等多样化养老服务,为服务对象营造安享晚年的幸福乐园。

(四)强化监管原则。运营方要明确经营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并建立退出和风险防控机制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发挥政府监管作用。

二、监管清单

(一)国有资产管理        

1.汶川县人民政府拥有汶川县老年养护院、三江敬老院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运营方享有本项目的运营权;                             

2.运营方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国有资产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养老服务机构资产,不得以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

3.运营方须投入一定的资金对汶川县老年养护院、三江敬老院现有的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提升,使之达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国家规定标准。运营方在运营期间的全部投入均作为汶川县老年养护院、三江敬老院的固定资产,合同期满后无偿归汶川县人民政府所有;

4.运营方每年要提交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年报;

5.县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开展检查。

(二)权利责任管理

1.运营方享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权,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管理运营理念,负责运营管理。并全权独立承担管理运营行为的债权债务和相关法律、行政、经济责任;

2.县民政局与运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合同中应列明经营范围仅限于养老服务。运营方需一次性缴纳风险保障金50万元;

3.运营方应划定30%的公益性养老床位无条件接收政府安置的“兜底”人员。政府兜底保障对象托管照料具体内容由县民政局与运营方以合同约定体现。运营方应保证将当地财政拨付的供养费落实到人,不得挪用;

4.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运营方在正式运营前,应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法人资格,并申请养老服务机构备案;

5.运营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独立、规范的财务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经营收益等财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做到管理规范、收支有据、账目清楚,接受社会监督;

6.运营方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内容应当按照民政部令第66号最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运营质量管理

1.运营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2.运营方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3.运营方在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的,应当取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取得执业资格证。从事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4.运营方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5.运营方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6.运营方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7.运营方在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8.运营方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运营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9.运营方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10.运营方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运营方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11.运营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12.鼓励运营方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13.运营方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老年人需要安置的,运营方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运营方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四)监督检查

1.县民政局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理。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2.县民政局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2)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3)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4)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民政局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3.县民政局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4.县民政局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5.县民政局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6.县民政局应当畅通对养老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五)法律责任

依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运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2.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3.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4.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5.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6.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7.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8.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运营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管方式

(一)年报制度。运营方要严格按照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每年3月31日前向汶川县民政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有关情况。主动接受民政、财政、应急、人社、卫计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检查制度。县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不定期采取实地查看等方式,对机构的运营管理、收费标准、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等内容开展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三)举报制度。县民政局应当在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内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对举报和投诉内容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四)评估制度。通过第三方评估工作,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管理、履行合同、入住老人的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促进养老服务水平提升。

(五)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将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等行为纳入“黑名单”,依法严厉查处。

 政策解读:《汶川县养老机构“公建民营”一体化改革监督管理制度》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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