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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草局

发布时间: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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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汶川县林业和草原局

负 责 人:徐红军

地    址: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威州镇

工作时间:8:30-12:00   15:00-18:00(夏季)
              9:00-12:00   14:30-17:30(冬季)

邮    编:623000

联系电话:0837-6222780


汶川县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汶川县机构改革方案》(汶委发〔20192号)和《关于<汶川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汶机改〔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汶川县林业和草原局(简称县林草局)是汶川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汶川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县林草局党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事项;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

(四)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条县林草局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数字化建设。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全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申报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县级政府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全民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监督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实施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现代园区建设、花卉、特色经济林、森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林业和草原绿色产业发展。

   ()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指导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负责落实全县森林草原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森林草原防火巡护、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一)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县级履约有关工作。

   (十二)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围绕高质量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和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高质量实施绿化全县行动,高水平推进数字林业草原建设,加快实现林业草原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承担大熊猫国家公园试点建设期间的相关工作。

  (十五)职责分工。

1.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等部门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县林草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预防工作及抢险救援的协助配合工作。

2.在综合执法方面的职责分工。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协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林业和草原行业行政执法工作。

3.在行政审批方面的职责分工。与县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协同县行政审批局做好林业和草原行业行政审批工作。

第五条县林草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人事、退休管理、文电、会务、文书档案、机要、接待、车辆、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信访、局务工作监督、消防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局务会议及全县性重要会议组织服务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保密、信息、绩效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网络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全民健康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负责局印章管理和使用。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和草原对外宣传交流有关事务。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办上级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科技资源产业股。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动态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监督林业和草原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实施公益林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编制林业和草原年度生产计划和投资计划,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实验示范、综合统计、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牵头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承担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专业合作社管理工作。落实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管理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全县荒漠化动态监测工作。起草全县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国际公约县级履约有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资源评价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协调林业和草原对外科技交流和科技协作项目实施。指导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现代园区建设。负责林业和草原数字化建设。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产业化经营、产业结构调整及林草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推进林业和草原绿色产业发展。指导林业和草原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等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负责林木种苗、草种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全县竹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乡村竹林风景线工作。指导“南林北果”项目中“万亩竹产业、万亩枫香树、万亩茶叶、万亩珙桐林、万亩商品林、万亩林下中药材”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全县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依法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林区和草原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培训、督促检查等工作。统计报告全县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动态、火灾情况。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依法治县、依法行政等有关工作。监督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全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县级履约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承担全县湿地资源动态监测工作。指导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县级履约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班子队伍建设、群团等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按照县委规定设置。

第六条县林草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兼任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副局长2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第七条县林草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汶川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汶川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3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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