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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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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府办规〔2023〕3号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汶川县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7日     

汶川县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及时发现、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森林草原火灾事件的发生,加强森林草原防火社会监督,鼓励全社会举报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是指未经批准报备及虽经批准未按“四定一灭”等相关要求实施的森林草原违法违规用火、用电行为及森林草原火灾重大隐患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针对社会公众举报并提供在汶川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国有林、集体林、封山育林区、草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等以及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线索,经核查属实处理后,予以现金奖励。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森防指办、林草主管部门、属地镇人民政府或辖区派出所等单位举报森林草原火灾野外违法违规用火、用电行为及重大隐患,且上述行为及隐患属于森林草原防灭火执法部门未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条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报告等制度,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并向社会公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五条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负责举报受理、核查等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和举报材料泄露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及其他人员。

(二)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三)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四)举报提供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线索的,自受理之日起开展工作,5个工作日内形成举报事项核查报告,情况特别复杂的案件,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五)核查处理结束5个工作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向举报人答复核查结果并通知领取举报奖励。

(六)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后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举报奖金,也可应举报人要求采取转账支付;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提出正当延期理由的可延长30日领取。

(七)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由多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八)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下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予以奖励:

(一)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祭祀用火、烤火取暖、烧火做饭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炼山、烧荒积肥、烧田边、烧枝、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如孔明灯等);

(四)在林牧区内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五)开山爆破、野外施工等工程性用火、用电行为;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第七条经核查属实,林草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向举报人发放200-2000元不等的现金奖励:

(一)举报提供违规野外用火线索,经林草主管部门或各镇人民政府成功查处违规野外用火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二)举报提供破案线索,经公安机关、综合执法部门成功查破森林、草原起火原因,并依法作出治安处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或举报存在森林草原火灾重大隐患的,经相关部门核定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举报提供破案线索,经公安机关成功查破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森林火灾案件,奖励人民币800元。

(四)举报提供破案线索,经公安机关成功查破森林火灾案件,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奖励人民币1200元。

(五)举报提供破案线索,经公安机关成功查破影响特别重大的森林、草原火灾刑事案件,该案件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已进行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悬赏通告的,按悬赏通告兑现奖励;没有进行案件线索奖励举报悬赏通告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负有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监管职能的相关人员(如:村组干部、生态护林员等)对本地区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的;

(二)举报的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已由县级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正在处理的或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

(三)提供的举报线索无法核查的;

(四)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五)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举报材料

(一)电话举报记录或现场举报记录;

(二)采取水印相机拍照方式留存现场证据;

(三)现场核实图片及记录,核实人员名单;

(四)其他相关材料。

举报方式:1.电话举报:

县森防指办电话:0837-6222415;

林草主管部门火灾预防股电话:0837-6216119。

2.现场举报:

到县森防指办、林草主管部门火灾预防股、各镇人民政府或辖区派出所现场举报。

第十条举报奖励经费纳入林草主管部门林长制工作经费统筹使用,按年度申请。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汶川县林业和草原局和汶川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汶川县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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