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汶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汶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编在岗住房困难干部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3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使用、退出、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拟定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退出和维护等工作。
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准入核准联合审批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配租对象
(一)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备汶川县城镇户口;
2.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为县民政局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含最低收入家庭)。
(二)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备当地城镇户口;
2.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的年收入不高于本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在编在岗住房困难干部职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备汶川县城镇户口或具备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及社保证明;
2.申请人是本地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正式干部职工;
3.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本地连续就业3年以上;
2.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对应社保缴纳年限的劳动(聘用)合同。
第六条 申请人本人及配偶,户籍内人员以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在汶川县境内无住房(包括福利房、团购房、商品房、安居房、安置房和自建房等),近5年内均无房产交易。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汶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公租房公函,公函中须明确入住人员及审核意见;
(三)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户籍内人员及夫妻双方的住房证明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交易证明(汶川县境内);
(四)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原件;
(六)婚姻状况证明:1.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自己承诺未婚,若与所承诺不符自己承担相关法律责任;4.丧偶,提供派出所销户证明;5.结婚、离婚、单身、丧偶需自己声明截止申请时的最终状况,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其他所需材料。
城镇居民除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近一年户籍内家庭人员银行流水记录;
(二)由民政局出具的最低收入证明或低收入证明(低收入家庭需要)。
外来务工人员除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近一年户籍内家庭人员银行流水记录;
(二)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保缴纳证明;
(四)汶川县城镇居住证。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九条 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在编在岗住房困难干部职工由单位初审申请材料后以正式公文(公文中需说明审核意见,申请材料需附后)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函申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由管辖社区、威州镇人民政府初审申请材料后以正式公文(公文中需说明审核意见,申请材料需附后)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函申请。
第十条 申请时间: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情况每季度在汶川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是否摇号配租由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汶川县政府网站、微汶川公众号平台、广播电视台及公示栏公告,并书面通知各部门、乡镇及社区,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县级党政机关符合保障条件的编制内正式干部职工;在县城内拥有干部周转房的编制内正式干部职工,需待无房申请户分配完后按流程进行分配。
第三章 审核
第十二条 审核程序
(一)社区对申请人的户籍、居住时间、婚姻状况以及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家庭成员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监章,审查后将申报资料统一上报至威州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县民政局对其家庭所有人员的收入情况、婚姻情况进行审查,出具收入证明材料并监章;
(三)威州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实际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并监章;审查后将申报资料统一上报申请所在地住房保障股审核;
(四)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其家庭所有人员的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所对其家庭所有人员的房产交易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房产交易查询记录;
(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对申请人资料是否齐全、条件是否符合再次进行查证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中国汶川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7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审核、公示符合条件、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公开摇号配租环节,并将配租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配租完成后,中低收入家庭、在编在岗住房困难干部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与申请所在地住建部门签订双方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提供),其中在编在岗住房困难干部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由申请单位为其担保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困难程度依次按优抚对象、符合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和非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分类配租。
第十七条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配租的保障对象是指民政局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可直接予以配租:
(一)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参战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受到州级及州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三)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80岁及以上老人的;
(五)计生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或死亡家庭;
(六)申请家庭成员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盲人或一级、二级肢残人员的;
(七)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成年孤儿;
(八)申请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的(凭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和治疗凭证等为准);
(九)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特殊情况家庭由各主管单位或各镇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通过认定为特殊家庭,可纳入住房救助范围并优先保障;
(十)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方式采取公开随机摇号方式。
第二十条 公开摇号整个抽签选房过程在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威州镇人民政府、社区以及两代表一委员的监督下进行。
公开摇号期间,到位的家庭在指定时间内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迟到或叫号三次未响应的,安排在当日所有家庭选房完之后选房。
2.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选房的,当日选房资格失效,参加下次分房。
3.无特殊原因,在当日选房时间内未能到场选房的,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保障,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分配对象通过抽签排序的方式确定其租住的房源,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租住协议,逾期未领取住房的,视为自愿放弃租住资格,并注销其租住资格,自注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条 实物配租。摇号配租结束后,现场核发《汶川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认定通知单》。保障对象在公开摇号后15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和《汶川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认定通知单》,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汶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缴纳1000元租赁保证金和第一年的租金,办理入住手续并领取入住通知单。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或拒不缴纳租金、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租赁保证金在租赁期届满退还房屋时,承租人无违约行为的,出租人予以全额退还租房租赁保证金本金1000元(不计利息)。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实物配租的家庭,按家庭人口数对应保障,1—2人户配租50平方米左右户型,在小户型批次摇号分配;3—4人户配租70—80平方米左右户型,在中等户型批次摇号分配;5人户及以上的配租90平方米左右及以上大户型房源,在大户型批次摇号分配。家庭人口数的认定以户籍人口数为主,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直系亲属关系等情况评判。若当前批次户型房源已分配完,则结合个人意愿按照其余房源可容纳人口数进行宿舍组合式分配。户型配租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章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续租管理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家庭成员有变动的,需重新提供家庭成员身份、户口信息;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需提供当年的低收入家庭证明、中低收入家庭证明等;合同期内承租对象的不动产信息、房产交易信息需到政务中心不动产窗口、房管窗口查询。
第二十五条 换房管理
承租人申请更换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换房缘由合理,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房源情况进行配租。
第二十六条 合同管理
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再承租或无法承租的,如无共同申请人的则收回其租住的房屋;如有共同申请人的,且共同申请人符合审核条件,则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网络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参照《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七条 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金具体标准,可根据汶川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物价指数,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以及市场租金水平、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由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核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提前或延后退出公租房时,租金结算方式为当月15日前按半月收取,当月15日后按整月收取。
目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汶川县物价局关于汶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告》(汶价通字〔2014〕02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房屋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租金、水、电、通讯、数字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自行添置设施的,退出住房时不予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及赔偿责任;人为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承租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维修管理
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原则上在配租前进行维修,使用期间发生人为使用性损坏等由承租人负责,发生非人为性损坏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进行维修。
维修资金从上级下达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或公租房租金中予以解决。
第三十条 退出管理
因退休、离职等原因退出管理的,承租人需办理退房手续、缴清租金,房源必须退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禁私自转让房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补办手续且将纳为清退对象并予以处罚。
因工作调动退出管理的,承租人需办理退房手续、缴清租金,房源必须退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禁私自转让房源。未办理相关手续,县组织人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1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租赁,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廉租住房住户的申请条件已超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不超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房租金改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申请条件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户,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在合理的搬迁期内(具体搬迁期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营运单位确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搬迁期内租金按合同约定的数额缴纳。拒不腾退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腾退。
第三十一条 动态监督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收集、建立全县的公共租赁住房诚信管理档案,详细记载承租人的申请、审核、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对承租情况按5%的比例进行动态核查,重点核查存疑对象及社会举报对象,每年进行续租资格审核,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等情况。
单位集中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单位负责公共租赁房的日常管理、内部调剂等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妥善处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及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公示,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处理。
国家机关和运营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举报奖励管理
提倡社会公众监督,鼓励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承租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予以1000元/件奖励。举报方式采取来访、电话、邮件、信件等方式。举报电话:0837-6222472,电子邮箱:abwcjsj@163.com。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应当退出并解除租赁合同: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清退;逾期不退回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非正常配租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仅限于因工作调动、交流等原因,由县级部门调整到乡镇工作的干部职工在乡镇已分配干部周转房,但在县城确有生活需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非正常配租情形进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收费标准按基础收费标准的1.5倍予以执行。
第三十五条 退休住房困难干部职工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非正常配租情形进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收费标准逐年按基础收费20%的涨幅标准阶梯式递增收取,最高不超过汶川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水平。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的认定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对社会房源价格的摸底评估为准。
第三十六条 因外出务工、生活、就医等原因,未正常使用配租房屋,但闲置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的,按非正常配租情形进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收费标准按房源所属辖区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的80%予以执行。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的认定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对社会房源价格的摸底评估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7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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