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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孔明灯和限制燃放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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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府发〔2021〕3号

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孔明灯和限制燃放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阿坝州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结合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要求,现就汶川县全境内禁止(限制)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当年11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在禁止燃放时间内全境禁止燃放烟花和孔明灯。

三、禁止燃放爆竹区域:

(一)林区、牧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景区景点、自然保护区;

(三)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

(四)车站、广场、停车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加油站、天然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燃气管网、输(变)电线、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爆竹的地点。婚丧嫁娶活动可以在指定地点少量燃放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时间内全境禁止违法违规销售烟花、孔明灯产品。

五、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此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六、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林业和草原局、汶川县生态环境局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孔明灯,以及非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行为;要加强协同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孔明灯管控工作。各镇、各部门要充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管,切实提高公众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七、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相关服务,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有关规定,并对其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属地镇政府报告。

八、违反本通告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孔明灯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所有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除按照本通告第八条之规定承当相应处罚外,一律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每次500元奖励,有多人同时举报同一起燃放行为的以最早举报人为准(举报电话:0837-6222415)。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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