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3221环处〔2026〕14号
当事人名称:阿坝铝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021135117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全*程
身份证号码:510227********3710
地址:汶川县**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7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边界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的监测结果不符合《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标准限值的要求,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10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基本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等情节,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6年版)》核算结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3700.00元整(大写:壹拾叁万叁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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