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州环汶罚〔2023〕1号)
四川乒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1402MA65NBLR2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罗敦勇 身份证号码: 5110241987****0374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洗砚路38号1幢1层96号
我局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都四山地轨道交通项目DSZQ-4标紫荆隧道进口施工区预制件养护棚内由你公司建设已安装好1台圆锥破碎机、传送带、水箱、3台洗沙机、3台振动筛以及洗沙废水处理设备等一套砂石料加工生产线用于该标段洞渣加工施工,而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该砂石料加工生产线项目的相关环评批复、环评准入依据等文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勘查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
我局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州环汶罚告字〔2023〕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利。2023 年 12 月 14 日,
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以裁量处罚金额74000.00(大写:柒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马尔康市支行 户名: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 22-6034010400033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阿坝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 12 月 19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