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州环汶罚〔2023〕 2号)
汶川绿景建材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3221MABTLXJP3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志刚 身份证号码: 5129011972****2931
地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映秀镇秀坪社区爱汇南路101号
我局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汶川县映秀镇瀑布山庄洞渣临时处置场进厂靠山边露天堆存大量砂石原料,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同时,进出厂冲洗车辆废水收集池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勘查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的规定。
我局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州环汶罚告字〔2023〕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利。2023 年 12 月 14 日,
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以裁量处罚金额32700.00(大写:叁万贰仟柒佰元整)。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以裁量处罚金额21800.00(大写:贰万壹仟捌佰元整)。
3. 共计罚款金额54500.00(大写:伍万肆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马尔康市支行 户名: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 22-6034010400033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阿坝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