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雷震)

发布时间: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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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汶   环罚〔20211

汶川县禹城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3221692295654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雷震     身份证号码:   5125341983****5410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嘉陵江西路4                                  

   202012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项目国道317线友谊隧道至映秀段改建工程未依法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即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调查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的规定。

我局于 20214 16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环罚告字 [ 2021 ] 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300万元    (大写叁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行汶川县威州支行    户名:     汶川县财政局                        

账号:   22-600201040006924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川县人民政府或者阿坝州生态环境保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生态环境局    

        20214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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