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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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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铭鑫劳务经营部:

本委受理申请人高长喜与你单位之间因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汶劳人仲案〔2026〕37号)已办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汶劳人仲案〔2026〕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被申请人大足区铭鑫劳务经营部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高长喜各项工伤待遇共计49649.12元(人民币大写:肆万玖仟佰肆拾玖元壹角贰分)。具体项目如下: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876元;2.住院期间护理费:1500元;3.停工留薪期工资:2273.12元。二、驳回申请人高长喜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汶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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