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转移(非公证继承)登记公告(苟代兵)编号:20240417-2
继承人:张德秀,身份证号:5132231939******20
继承人:苟代兵,身份证号:5132231973******40
继承人:张 雨,身份证号:5132231997******43
被继承人:张洪九,身份证号:5132231969******17
权利人:苟代兵、张洪九
共有方式:共同共有
不动产坐落:汶川县威州镇凤州路104号20栋3单元1楼3号
不动产权证:川(2018)汶川县不动产权第0000382号。
产权面积:土地分摊面积39.36m2;房屋建筑面积:71.64m2。
被继承人张洪九于2022年8月25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无有效遗嘱的,应按法定程序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现经全部法定继承人同意,张德秀、张雨放弃继承权,上述不动产继承权利由苟代兵继承。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该申请事项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异议材料送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汶川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电话:0837-6331287
汶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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