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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地震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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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地震应急预

2022年修订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适用范围…………………………………………..(1)

1.4工作原则…………………………………………..(1)

2. 组织指挥体系及主要职责………………………………..(2)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2)

2.2指挥部具体组成及职责…………………………..(2)

2.3主要成员单位主要职责……………………………(3)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及分组………………………..(8)

3.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16)

3.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16)

3.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16)

3.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16)

3.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17)

4.应急响应机制………………………………………………(17)

4.1分级响应机制………………………………………(17)

4.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17)

4.3自行启动机制………………………………………(18)

4.4信息共享机制………………………………………(19)

4.5社会动员机制………………………………………(19)

5.监测报告……………………………………………………(19)

5.1地震监测预报………………………………………(19)

5.2震情速报……………………………………………(19)

5.3灾情报告……………………………………………(19)

6.应急响应措施………………………………………………(20)

6.1搜救人员……………………………………………(20)

6.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20)

6.3安置受灾群众………………………………………(21)

6.4抢修基础设施………………………………………(22)

6.5加强现场监测………………………………………(22)

6.6防御次生灾害………………………………………(22)

6.7维护社会治安………………………………………(22)

6.8开展社会动员………………………………………(23)

6.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23)

6.10 规范及时发布信息…………………………………(23)

6.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23)

6.12 应急结束……………………………………………(24)

7.指挥与协调 …………………………………………………(24)

7.1I级、II级响应……………………………………(24)

7.2III级响应 …………………………………………(25)

7.3IV级响应……………………………………………(26)

8. 恢复重建……………………………………………………(26)

8.1调查评估……………………………………………(26)

8.2恢复重建规划………………………………………(26)

8.3恢复重建实施………………………………………(26)

9.应急保障……………………………………….……………(27)

9.1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27)

9.2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27)

9.3应急队伍保障 …………………….………………(27)

9.4群众安全保障 …………………….………………(28)

9.5物资与资金保障 ………………….………………(28)

9.6基础设施保障 …………………….………………(29)

9.7避难场所保障 …………………….………………(29)

9.8交通后勤保障 …………………….………………(29)

9.9宣传保障 ………………………….………………(30)

10.其他地震事件处置…………………………………………(30)

10.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30)

10.2 地震谣言事件应急 ……………………………… (31)

10.3 应对毗邻地震 …………..……………………….(31)

11.附则…………………………………………………………(31)

    11.1奖励与责任…………………………………………(31)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31)

11.3 预案实施时间………………………………………(32)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健全完善汶川县抗震救灾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地震应急准备,高效开展地震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阿坝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应对全县发生的各类地震事件以及邻近地区发生的特定地震事件应对和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积极防控地震灾害风险,做好应对突发地震的准备,最大程度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县委领导下,县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镇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震事件的类型和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县政府、镇人民政府分别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 多级联动、协同应对

县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大队、国防后备力量、各类抢险救灾队伍。中央、省、市(州)、驻地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志愿者队伍和个人,依据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协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4.4 平战结合强化准备

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经常性做好应对地震灾害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2组织指挥体系及主要职责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县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组成。

2.2 指挥部具体组成及职责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第一副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第二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分管城建工作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

    员: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武警汶川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汶川森林消防大队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科农牧局、县经信局、县卫健局、县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管理局、县水务局、文体旅局、团县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供销社、县气象局、县红会电信汶川分公司、移动汶川分公司、联通汶川分公司、金融保险部门、供水及污水处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向州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视灾情提出请求州人民政府支援和呼吁国际援助的建议;必要时,组织实施交通管制、征用物资、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处置地震抗震救灾和各类突发事件;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管理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3 主要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必须服从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开展救援工作

1.县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抗震救灾各项工作;汇总灾情信息并及时报送、通报;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县委宣传部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及时、准确地报道抗震救灾、重建家园等方面的情况;加强地震科普知识、防震抗震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加强境内外记者的管理服务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县外事办:负责牵头组建外事协调组;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全县外籍人员受灾信息,协调在灾区国(境)外人员的临时安置和通报工作;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的对接工作,配合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在县的搜救行动;负责外国记者、新闻机构及记者来汶采访管理有关事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燃油油料调度;加强易燃易爆品的综合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督促电力部门抢修、维护受损电力设施、设备,恢复和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县教育局:对灾区学校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安置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必要时采取停课、疏散等紧急处置措施;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县公安局: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持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安保;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组织调配救灾帐篷等紧急物资及救灾资金;搜集上报各镇受灾情况;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县民政局:制订和实施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方案;负责对灾后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困难医疗基金救助;接收、分配、调拨捐赠的款物,做好捐赠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协助做好遇难遗体的转运、冷藏和火化等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9.县财政局:筹集、调拨应急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0.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灾区的建筑物进行安全性鉴定,圈定危房,竖立标示牌;选派结构专家参与、指导压埋人员抢救;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工作;与相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1.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抢修维护受损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保障灾区交通畅通;组织协调运力,优先开展救援人员、物资的运送和受灾群众疏散;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2.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为灾区群众提供医疗保障和精神、心理卫生健康咨询服务;对可能引发的疫情发布预警信息,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协调县外有关医疗机构接收危重伤员;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以及职业卫生等监督检查;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3.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组织协调县电视台,及时恢复受损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区域建立临时广播站或新闻站;会同各旅游景区及时开展救援、疏散、安置游客;积极协调体育活动场所,配合相关部门设置临时避难场所;积极配合宣传部门进行新闻传播及报道,引导正确舆论方向,加强地震科普知识、防震抗震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临时安排的其他各项任务。

14.县统计局: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灾害数据统计;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临时安排的其他各项任务。

15.县防震减灾事务中心:加强区域内地震测报,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震情信息;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调查、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协调震区与邻近地区的监测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临时安排的其他各项任务。

16.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负责震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和养殖场所消毒工作;与相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临时安排的其他各项任务。

17.县供销社:组织和供给灾区各类农资;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临时安排的其他各项任务。

18.团县委:组织和协调志愿者队伍,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开展各项抗震救灾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临时安排的其他各项任务。

19.县红十字会:组派红十字救援队;呼吁并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援助;接收并按规定使用国内外捐赠救灾物资与资金;安抚受灾群众,发放救灾物资和救灾款;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临时安排的其他各项任务。

20.县自然资源局:组织过渡性安置点的选址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监测,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临时安排的其他各项任务。

21.县气象局:及时提供灾区气象信息,对灾害性天气及时做出预报;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临时安排的其他各项任务。

22.县水务局:对可能发生的重大次生水患进行监测,通报水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临时安排的其他各项任务。

23.县生态环境局:对地震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监测评估。并负责生态修复;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临时安排的其他各项任务。

24.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监督以及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开展物价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控制物价;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临时安排的其他各项任务。

25.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并组织实施;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临时安排的其他各项任务。

26.驻县部队及其他有关单位:根据指挥部部署,随时参与灾区群众搜救、维护稳定、警卫、抢险等抗震救灾行动;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临时安排的其他各项任务。

27.通信部门:即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汶川县分公司应及时抢修、维护受损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和恢复灾区通信,优先保障指挥部门通信;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临时安排的其他各项任务。

28.金融保险部门:负责震后受灾受损赔付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临时安排的其他各项任务。

29.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随时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及分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汇集、上报、通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根据灾情信息提出具体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处理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防疫、临时安置、应急保障、善后处置、监测预警、灾情统计、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下设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4.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外事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防震减灾事务中心、县统计局、县气象局及各镇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汇集、上报、通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根据灾情信息提出具体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新闻宣传方案,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抗震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综合协调县级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县级相关部门及镇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所承担的地震应急处置任务和协调工作;抓好灾情收集、汇总、报送、处理等;负责资料收集、上传下达、力量调配、应急值守综合协调工作;对口协调赴灾区进行支援的其他抢险救援力量;处理涉外相关工作,协调在灾区国(境)外人员的临时安置和通报工作;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的接待工作,配合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在县的搜救行动。

2.4.2 灾情监测与研判组

牵头单位:县防震减灾事务中心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气象局、生态环境局。

工作职责:负责灾情监测与研判工作;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必要的支撑技术指导;强化灾区地震活动监测,开展气象服务,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监测,震后应急测绘数据支撑等工作;开展对地质灾害、山洪灾害和森林草原的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监测,并针对各类次生衍生灾害开展排危除险应急处置;开展震情预警、灾害损失初步评估、余震监测、趋势研判和余震防范指导,做好境内外有关监测研判工作队伍的组织协调工作。

2.4.3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人武部、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防震减灾事务中心、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救援大队及灾区镇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灾害抢险和人员救援;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并协调各方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搜救工作,调用、征用抢险救援装备、设备和物资;开展地震引发的火灾、地质灾害、矿区坍塌滑坡、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2.4.4 群众安置组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民族宗教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防办、团县委及灾区镇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并实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救济救助和资金物资保障等工作方案;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受灾人员;保障救灾所需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开展灾区房屋建筑安全性的应急评估工作;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做好临时(永久)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安全评估和建设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抗震救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组织、协调和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保险的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各学校实施避险措施;对灾区学校受灾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安置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必要时采取停课、疏散等紧急处置措施。

2.4.5 医疗保障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疫控中心及灾区镇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医疗救治应急救援方案,调配医疗队伍和装备,分配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配合开展生命救援工作;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和转移护送;做好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做好灾区医药用品等耗材保障工作;负责县内有关医疗机构和县外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2.4.6 交通运输组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汶川县公路分局、县运管所及灾区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工作职责:负责交通道路抢通保畅和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制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紧急转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抢修维护交通设施;组织协调各类运输力量,做好抢险救援队伍、受灾人员、应急救灾物资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县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

2.4.7 基础设施组

牵头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员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国资中心、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救援大队、县人防办、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汶川县分公司、电力公司及灾区镇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应急通信、电、水等基础设施保障工作,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环卫等设施,确保各项基础设施正常运转;架设应急通信和电力设备,保障灾区通信和电力畅通,人防、应急、消防、林草及各通信公司及时开展应急通信测试,充分利用人防、消防、林草以及通信公司的应急通信力量和预警系统为地震救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开展水利设施排查、监测和抢险抢修;开展城镇房屋和县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排危除险和抗震加固工作;对易发次生灾害场所开展检查和监测,防范严重次生灾害发生;负责州内外有关基础设施抢险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

2.4.8 治安维稳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由县司法局、武警中队及灾区镇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维持灾区社会秩序稳定,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灾区的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负责灾区指挥场所、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重要目标的临时转移、搬迁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维稳各方队伍的协调工作。

2.4.9 物资接收组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成员单位:县红十字会、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及灾区镇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县内外捐赠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工作:组织募捐活动和志愿者工作。

2.4.10 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防震减灾事务中心及灾区镇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防震减灾、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防范等方面的科普宣传工作,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做好境内外记者进入震区采访报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2.4.11 灾损评估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防震减灾事务中心及灾区镇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灾情灾损的评估,指导救援与恢复重建;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对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总结,编制调查评估报告。

2.4.12 恢复重建组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员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统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应急管理局及灾区镇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指导协助灾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组织开展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协调、指导受灾镇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做好复工复产复学相关工作;开展灾区房屋安全鉴定;落实有关扶持政策、资金和物资;指导灾区镇级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2.5 指挥机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灾情严重地区设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第一副指挥长担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各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到现场指挥部配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组建后方协调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第二副指挥长及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后方指挥部集中办公,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相关工作。

3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4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I级响应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初判指标:发生在县人民政府驻地城区6.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县内其他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II级响应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县人民政府驻地城区5.0—5.9级地震;或发生在县内其他地区6.0—6.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III级响应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县人民政府驻地城区4.0—4.9级地震;或发生在县内其他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3.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IV级响应

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县内有感地震4.0-4.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4应急响应机制

4.1 分级响应

地震灾害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地震事件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地震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地震灾害,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地震灾害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对其他地震事件,由县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符合I、II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政府、州应急管理局及州防震减灾局报告地震灾情初步判断意见,提出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的初步建议。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分别向州政府、州应急管理局报告地震灾情初步判断意见,提出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的初步建议。州政府、州应急管理局立即分别向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报告地震参数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提出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的初步建议,省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响应级别,其中,I级响应级别的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地震灾区县先行自动按照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处置地震事件,待省人民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后,按省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其中II级响应级别的应急工作,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地震灾区县先行自动按照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处置地震事件,待省人民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后,按省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符合以上III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州防震减灾局立即向州政府、州应急管理局报告地震参数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提出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的初步建议。州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响应级别,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地震应急工作。符合以上IV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响应级别。在州、县两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4.3 自行启动机制

地震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震情信息立即进行灾情初步判断,按预案规定,边行动边报告。

4.4 信息共享机制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地震发生后应积极主动收集震情、社情,并对所收集的灾情、社情进行分析判断,及时上报,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4.5 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等社会动员行动,充分借用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 监测报告

5.1 地震监测预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组织县防震减灾事务中心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州应急管理局和州防震减灾局。

5.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县内有感地震,县应急管理局立即与州防震减灾局台网中心取得联系进行核实,快速完成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县政府,同时通报地震发生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县防震减灾事务中心对县内有感地震及邻近地区4级以上地震要及时向州防震减灾局通报。

5.3 灾情报告

地震灾情报告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经济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应急、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进行速报。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应急、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县应急管理局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县政府和州防震减灾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县外事办、同时抄送应急管理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6应急响应措施

地震发生后,县委、县政府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根据地震应急响应级别,采取以下措施。

6.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驻军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地震、消防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6.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野外流动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伤、病)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消毒和开展饮用水监督;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有针对性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6.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镇、村、街道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6.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6.5 加强现场监测

县应急管理局在省地震局、州防震减灾局的帮助下组织布设或恢复遭受地震破坏的观测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供电、供气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和安置帮教人员的管理,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视震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6.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6.10 规范及时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6.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协助省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深入灾区调查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配合省、州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指挥与协调

7.1 I级、II级响应

I级、II级分别由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地震发生时县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州政府报告。州政府在了解到灾区情况后,向州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救援大队通报。同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并召开紧急会议,启动州地震应急预案,按照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2 III级响应

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全县的地震应急工作。州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启动州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同时通报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

1.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调派州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应急抢险和人员搜救工作。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

2.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指导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视情况请求省政府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震情趋势判断队伍,帮助地震灾区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8.协助配合省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7.3 IV级响应

在省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县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州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

8恢复重建

8.1 调查评估

应急、地震等有关部门及灾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协助省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8.2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8.3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9应急保障

9.1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本部门应急工作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并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9.2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健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组成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9.3 应急队伍保障

县消防救援大队、人武部、武警中队、镇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烈度考察、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等提供人才保障。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可以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镇人民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级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应在灾区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9.4 群众安全保障

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群众疏散撤离具体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划定安全隐患位置和范围,确保所有人员远离安全隐患。县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局等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的指导工作。

9.5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镇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9.6 基础设施保障

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电视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建立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9.7 避难场所保障

县(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9.8 交通后勤保障

地震发生地的县(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交通、后勤保障机制,按照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的原则,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和伤员转运;组织队伍抢修灾区受损的道路、桥梁,保证灾区运输线通畅。县公安局、武警中队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灾区运输线通畅。

9.9 宣传保障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委宣传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宣传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加强舆情收集处置,正面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救灾氛围,促进地震应急工作顺利进行。县(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将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10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10.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县内人口密集地区和大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县应急管理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县政府、州应急管理局和州防震减灾局,同时通报县直有关部门。县政府督导相关镇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0.2 地震谣言事件应急

当县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应急管理局要加强与公安、通信运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并将情况报告县政府,协助县政府督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迅速平息谣言。

10.3 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县(市)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并对我县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应急处置,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向县政府和受影响的镇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政府立即向州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按照州政府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和部署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1附则

11.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并根据《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有关要求,视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修订后的预案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组织1次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和综合演练活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相应职责,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1.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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