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有机产业品牌创建奖励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一、起草目的
为推进汶川县有机产业发展和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建设工作,加快全县有机产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促进汶川县优质农产品品牌提升,着力引导企业参与有机生产,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创农牧林业发展新优势,汶川县出台《汶川县有机产业品牌创建奖励办法(修订)》。
二、结构概括
主要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明确奖补对象;第二部分明确适用范围;第三部分明确奖励标准,奖励标准包括有机产品认证奖励标准、有机生产培训奖励标准、有机产品销售奖励标准、鼓励企业及专业合作社积极参加展销会、鼓励企业积极建立有机产品电子商务展销平台五个方面;第四部分明确奖励程序;第五部分明确不予奖励的几种情形;第六部分明确资金来源;第七部分其他说明。
三、修订内容
(一)奖补对象修订
把原有的奖补对象分为了奖补对象和适用范围两部分。
(二)奖补标准修订
1.有机产品认证奖励标准。由原种植类和养殖类有机认证或有机转换期认证第一年给予4万元补贴,第二年给予1.5万元再认证补贴,调整为有机产品生产组织转换期内再认证给予1.5万元奖励;加工类有机认证或有机转换认证第一年给予4万元补贴,第二年给予2万元再认证补贴调整为加工类获得有机新认证证书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续证的给予1.5万元再认证奖励;删除土壤改良和绿色防控补贴部分。
2.有机生产培训奖励标准。由原有机生产培训给予每年2人次共计0.1万元的培训奖励调整为每年给予每年不超过0.1万元的培训奖励。删除针对从事有机投入品销售的门店,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
3.有机产品销售奖励标准。新增通过有机产品认证,并在产品包装上张贴使用有机标志的企业给予每年不超过0.3万元奖励。
4.有机产品销售奖励标准。由原在省内外市州级城市以上设立有机农产品展销店、专柜、专销点,用房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4万元调整为要求正常经营满1年,奖励标准下调到2万元。
5.鼓励企业及专业合作社积极参加展销会。对参加展销会的奖励方式做了调整,原来是对参加市州、省部级、国家级、国外展销会的展位费按比例进行补贴,调整为参加国内大型有机展销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参加国(境)外有机展销会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奖励。
6.鼓励企业积极建立有机产品电子商务展销平台。对成立电子商务推广平台的有机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增加了年营业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要求,方能一次性奖励0.5万元。由原电子商务交易有机产品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调整为电子商务交易有机产品年营业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营业额和奖励标准都做了下调。
(三)其他说明修订
增加本办法由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调整有效期为三年。
四、奖补程序
(一)备案。凡申请本奖励办法奖励的生产组织需在汶川县创建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机办)备案。无备案程序,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申报。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企业和农业专合组织,填写申请表,附上相关申报资料,于当年12月底前向(有机办)申报,申报和审核期证书属于有效状态。
(三)审核。由(有机办)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审查申报单位材料真实性,拟定奖励种类和金额,形成推荐意见,并汇总相关材料后,报县政府审定。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有机产业品牌创建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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