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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发布时间: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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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颁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期

2月7日—2月25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国有林、集体林、封山育林区、草原、农田以及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全县全域禁止燃放孔明灯。

(二)除规定时间、规定区域外,全县全域全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燃烧篝火、烧灰积肥、焚烧枯枝落叶、烧炭、爆破、户外焊接、火把照明、野外生火取暖、野外烧烤、焚烧垃圾及其他用火行为。

(四)确需在禁火区内用火的,应由属地镇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按程序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野外用火申请,由属地镇、县林草局和县森防指办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四定一灭”。

四、违反本禁火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林草、应急、公安等相关部门。

举报电话:0837-6222784、6222415

关于《汶川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的解读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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