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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校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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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府办发〔2021〕13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汶川县校车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汶川县校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12

汶川县校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车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交通法安全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教基厅〔2005〕6号)、《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29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汶川县区域内获得校车使用许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门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幼儿园学生上放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为加强我县校车的集中统一管理,建立起“政府主导,集中管理,信息管控,分层运营”的校车管理机制,教育局成立校车管理办公室(教育局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校车管理工作。各有关学校也要成立校车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校车管理运营工作。

第二章校车使用许可

第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下列条件取得许可: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专业的随车照管人员。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道路符合校车通行条件)、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学生乘座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六)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其它的条件。

第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县公安部门及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征求意见,并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据实办理有关手续。县教育行政部门综合审查意见提出审查、许可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公安局交警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变更校车驾驶人、服务学校、行驶路线的,应当按首次申请校车许可要求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校车标牌按首次申领标准领取。须征得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同意,若私自变卖或者转让,将按照有关政策对集体或者个人进行处罚。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标牌不得涂改、挪用于其他车辆。凡是涂改、转让校车标牌或将校车标牌挪用于其他车辆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注销校车标牌。

   第七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不超过50周岁;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

(三)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四)无犯罪记录。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疲劳驾车、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其它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要立即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发现有未乘坐校车的学生时,必须及时核实确认学生情况;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把头伸出车窗、离开座位、喧哗打闹、玩游戏、打牌等危险行为;

(五)遇有校车故障或其他问题,需要校车驾驶人下车处理时,随车照管人员不得离开校车参与问题处理,要随车照管好学生;

(六)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学生需穿越马路上学、上车的,随车照管人员要组织、护送学生安全过马路,不能让学生单独过马路。

第八条教育局要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学校也要与驾驶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教育局应当将校车标牌收回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一经发现立即报告县公安交警部门。

第十一条校车应当每半年参加机动车检验,并申请换领校车标牌。凡不按时参加审验和缴纳规定的保险的,取消其校车资格。

第十二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第十三条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保持GPS正常工作。严禁覆盖摄像头,或是将摄像头偏离学生范围。

第十四条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三章校车行驶要求

第十五条学校要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校车的运行路线和乘载人数,认真填写具体的乘车学生名册,并将乘车学生名册放在相应校车档案中。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杜绝校车超载;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

第十六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十七条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十八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经审核规定的校车停靠站点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不能乱停乱靠。

第十九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校车在不接送学生、幼儿时,要停放在规定地点,不能用作出租等其他用途,如学校需要租用校车在本线路以外活动,要提前向县教育局申请,并经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和县交管部门同意备案后方可进行其他活动,并做好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第二十一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好后续事宜。

第二十三条校车发车前,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专人查验校车,发现无随车照管人员的、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符、驾驶人酒后或者严重身体不适驾驶校车、校车超过核载人数等情形,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不得放行。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要求

第二十四条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校车服务提供者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八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停车后必须拉紧手刹。

第二十九条校车驾驶员要严格按照“三稳一缓”(启动稳、行驶稳、制动稳和转弯缓)原则,谨慎驾驶;行驶中要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确保校车安全行驶;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出现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五章校车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校车应按以下要求建立档案:

(一)开学前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二)学校(园)与校车各类人员签订管理责任书(每年一签,加公章);

(三)每年的保险凭证;

(四)校车安全管理的制度、预案;

(五)接送学生往返安全记录表,学生乘坐校车座位安排表,乘坐校车学生基本情况记录表;

(六)随车照管人员学历及体检证明、挂牌;

(七)参加交警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记录,定期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记录;

(八)校车每半年审验合格证明,维修及保养记录;

(九)校车资质、驾驶人员资质、标牌等;

(十)上级相关部门有关校车管理的文件、通知以及本校校车管理的相关文件。

(十一)校车安全教育的图片

第六章校车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学校职责:

(一)成立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具体负责服务本学校校车的管理人员;

(二)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报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备案;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学生乘车安全责任书;

(三)建立健全校车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校车接送学生时防地灾、防火灾、防汛、防疫等应急预案和演练方案,做到分工明确,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实行校车例会制度,学校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校车安全例会(包括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驾驶员、车主),认真研究做好校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学校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和公安交管部门。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记录;

(五)学校每季度至少要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发现校车违规行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安全教育应有文字、图片等记载;

(六)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坐校车的组织管理,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七)督促学生的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八)健全校车档案,校车档案必须包含的内容详见本办法第五章之规定;

(九)建立接送管理制度等台账资料,要求校车随车照管人员认真填写《行车日志》,保证学生、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校车车况等每天都有详实的乘驾记录;

(十)学校应提供场地开阔、路面平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的学生接送车辆专用停放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接送车相对固定的停放地;

(十一)针对接送学生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内向教育局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十二)对校车进行日常运行检查;

(十三)突遇恶劣天气时,停运校车,并要求随车照管人员提前告知学生家长;

(十四)每学期期末要将校车安全运行总结情况上报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承租者)职责:

(一)校车服务提供者为校车运营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的运营负全责,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为校车运营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校车运营负直接责任;

(二)校车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要协调调用其它合格车辆应急接送,确保学生安全和及时送达;

(三)提高收费标准时,和学生家长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配合校车管理办公室、学校管理人员对校车进行管理,接受管理人员的合理化建议;

(五)按时参加教育局、公安局、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教育培训活动;

(六)按照车辆维护保养要求,定期对校车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状况安全;

(七)配合学校健全校车档案,及时对档案需要更新的部分进行更换;

(八)配合学校组织的有关教育、培训活动;经常对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进行教育,提高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的素质,确保校车安全运营;

(九)未经备案同意,不得将校车用于本服务学校以外的任何其它活动;

(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一)要定期对聘用备案的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心理教育辅导提高驾驶员心理健康素质,针对车辆驾驶专业的特点,对驾驶员心理健康教育和引入交通安全心理培训。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政策解读:《汶川县校车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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