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增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增量管理,完善变更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工程实施期间超概算、超预算现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和以政府性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增量包括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增加工程项目、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项等引起的工程量增加。
第四条 工程增量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实事求是、强化服务、注重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经批准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须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严格做到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不得擅自突破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
第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约定的合同条款和中标价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增减工程量、增减设备、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工程项目等。暂列金使用纳入增量管理。
第七条 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原因确需增加工程量的,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引起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按照原设计无法继续实施,引起工程量及价款的增加;
(二)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需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等引起的增量;
(三)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与施工现场不符引起的工程增量;
(四)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项等原因引起的增量。
第八条 项目业主在开展项目设计、预算等前期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实际情况,将项目建设内容全部纳入招标范围,合理划分招标标段。未纳入招标范围的,能够独立实施的建设内容,且达到招标规模的,原则上应当单独发包。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在建设工程增量实施中的职责:
县投资项目中心是全县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增量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现场踏勘工作,审核工程量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等,会同县发改局协调和监督建设工程增量的管理。
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是全县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初步审查涉及本行业建设工程增量变更的必要性、经济性、技术性等工作,必要时应当对重大变更事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项目工程增量承担管理责任,负责对变更的项和量进行初步核定,并对项目建设单位呈报审核的项目变更材料真实性和充分性进行审核。
县财政局是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增量的财务监督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增量变更资金筹集拨付、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增量评审。
县审计局根据审计计划和工作安排,对重大项目工程进行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主体,应加强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和对设计成果的审查,对工程增量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严格执行工程增量的核准程序,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变更,负责对批准的项目工程增量及价款进行公示。
县级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增量项目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增量实行联审制度。审核小组由县投资项目中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第十一条 工程增量审批权限及流程
(一)工程变更增加量累计金额未超中标合同价10%(不含10%),且增加总额在20万元(含)以下,有资金来源的,建设单位审核后实施;
(二)工程变更增加量累计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或增加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报县政府同意后,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增量评审。
具体流程为:建设单位收集工程变更原因及依据等资料,书面请示县政府。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至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县投资项目中心等联审单位。县投资项目中心根据领导批示组织相关单位现场踏勘,听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意见,若有必要可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相关技术审查意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县投资项目中心等相关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提出建议意见(专家论证时间除外)。
序号 |
累计增量金额 |
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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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有资金 |
项目无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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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超中标合同价10%,20万(含)元以下 |
建设单位审批 |
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 |
2 |
超过中标合同价10%,20万(含)元以下 |
分管副县长审批 |
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 |
3 |
20-100(含)万元 |
分管副县长审批 |
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 |
4 |
100-200(含)万元 |
常务副县长审批 |
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 |
5 |
200-300万元 |
县长审批或政府常务会审定 |
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 |
6 |
300万元(含)以上 |
政府常务会审定 |
政府常务会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
(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调整和重大变更事项,其他项目超概算10%以上的,不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四)工程设计变更后超概算或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章 工程增量管理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的新增工程量不得实施,若项目建设单位对未按程序批准的新增工程先行实施的,其责任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且未经审批的新增工程量不得进入工程结算和审计。
第十三条 经县政府批准的增量金额作为增量控制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变更增量评审,评审金额作为拨款以及投资调整的依据。
第十四条 增量部分经评审后方能进行进度款支付,支付比例原则上与原合同支付比例约定保持一致。未经批准的工程增量不得支付进度款。
第十五条 工程增量计价按合同及相关规范执行。项目变更后调增工程量小于已标工程量的15%(含15%)时,其综合单价按中标综合单价确定;项目变更后调增工程量大于已标工程量的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适当调低。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影像图片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隐蔽工程影像图片等资料缺失,造成无法认定的,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增量后,若原承建单位的施工资质不能满足工程变更的需要,或工程变更新增项能够独立实施且达到公开招标规模的,原则上应重新公开招标。
第十八条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严禁在设计、预算时肢解、隐瞒项目,将应当招标的内容不列入招标范围。故意规避招投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未按规定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擅自增加投资概算,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批准的变更增量在竣工结算时不予认可,违规支付工程变更价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建设认真负责,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不得实施。由于建设单位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增量,或对增量工程先施工后报批,甚至隐瞒不报、擅自实施的,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由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把好勘察、变更、签证关。对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位,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位,预决算造价编制、审核机构及施工单位失信违约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依法进行处罚,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本办法第七条第(三)、(四)项原因产生增量的,应当区分情况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况的,按照合同扣减合同酬金:
(一)勘察单位因工程地勘报告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照设计程序、规范进行设计,工作不认真细致的,出现设计漏项、缺项,或在施工阶段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三)监理单位未从安全、进度、质量及合同管理等方面严格审查,未按职责向建设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而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四)造价咨询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文件,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控制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的;不按相关规定和计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结算,乱审、漏审、错审的。
(五)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造成工程增量的,应视为违约失信行为,没收施工单位履约保证金,并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未批先建部分不纳入竣工结算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对审定数与中标价差额较大(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应当区别情况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者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项目,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单位、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增量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建设单位擅自实施增量的,当年项目管理工作不得评优,每个项目扣减目标考核1分,相关责任人单位二次目标考核为三等。建设单位当年度增量项目个数超过本部门项目总数10%的,项目管理工作不得评优,项目相关责任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优;本行业项目增量个数超过10%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工作不得评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引起的增量项目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1年。
汶川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增量审核建议意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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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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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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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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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批复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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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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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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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量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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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增量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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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资金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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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增量后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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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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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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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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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设计单位意见(签章): 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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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签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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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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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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