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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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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汶府办发〔2020〕16号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汶川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汶川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与管理,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汶川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调度、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科学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汶川县行政区域内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

(二)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

(四)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五)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六)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

(七)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三章  确定程序

第六条  汶川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其确定程序如下:

(一)各镇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将险情报告县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

(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镇、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现场勘查,召开专题会,根据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提出是否纳入抢险救灾工程的建议,并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将工程实施方案(含项目业主、投资估算、承包单位资质等)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县人民政府召开紧急专题会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县人民政府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在确定抢险救灾工程及方案时,应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评估。

(四)拟实施小型分散抢险救灾工程由各镇人民政府拟定方案,行业主管部门现场踏勘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五)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为机关办公用房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县住建局拟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建立储备库

第八条  建立房建市政、水利水电、交通运输、地质灾害、生态环境五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企业储备库。每类储备库应包括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储备库企业名单应对外公开。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县住建局负责房建市政类、县水务局负责水利水电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类、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抢险修复类。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建立储备库,参与投标的企业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接到任务后,人员和机械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条  储备库中每种类型的队伍数量一般不少于5家,储备库名单应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信用评价定期不定期依照相关程序对储备库更新。

第五章  工程实施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为抢险救灾工程责任单位,小型分散抢险救灾工程可委托镇人民政府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台账统计和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后,有关部门应立即办理审批手续,因特别紧急情况开工前确实无法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

第十三条  确定为抢险救灾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第十四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性,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从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认后应向社会公开。

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确定后,在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应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程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结算方式等合同内容。

第十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计价方式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日工计量计价进行工程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省、州、县及相关行业规范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内容、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六章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业主组织验收,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并指导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结算资料,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向项目业主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项目业主2天内审核结算资料后报结算评审,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工程结(决)算评审。

第十八条  施工结算资料应包括政府审批的实施方案或其它确认为立即实施应急抢险工程的依据;工程合同及协议;工程验收资料;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现场图片(抢险前、抢险中、抢险后);行业主管部门、业主、施工单位、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签字认定的现场签证等要件。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政府预算予以保障。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财政局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复确定的估算金额下达专项拨付预算指标。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和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行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资金台账。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进度款最高不超过合同价60%,余款待工程结算后予以支付。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县级各部门不得以抢险救灾工程为名规避招标,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违法、违纪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抢险救灾工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有关的应急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汶川县政府投资项目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汶川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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