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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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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府办发〔2020〕11号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汶川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

汶川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川委办发〔2018〕44号)、《阿坝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阿坝州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废公务用车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阿车管领导办〔201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汶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是指各级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勤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应当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第二章 公务用车编制

第四条 公务用车编制是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公务用车严格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

(一)各单位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每15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

(二)县级领导机关按2-3人1辆、4人2辆、5人3辆、6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1辆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三)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按30人以下1辆、30人以上每增加30人增加1辆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四)机要通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核定1-2辆机要通信用车编制。

(五)县级领导机关、维稳及应急抢险任务重的单位、接待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公务用车编制。

(六)“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单位按1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七)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设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单独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公务用车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配。

(八)单位撤销、合并或规格调整,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重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超编的车辆由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县政府办)统一收回调剂使用。

第六条 公务用车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一)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由县政府办初核,并经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州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按照上级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及其他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第七条 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范围。各级机关购置、上级下拨(含上级拨款购置)或接受国际组织、慈善机构等各类组织、机构或个人捐赠的各类车辆应当纳入编制管理。

第三章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第八条 一般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配备标准:

(一)轿车配备标准:排气量1.8升(含,下同)以下,车价18万元(含,下同)以内。因特殊需要配备的,排气量不得超过2.0升,车价不得超过24万元。

(二)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标准:排气量1.6升以下,车价12万元以内。

(三)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标准:排气量1.6升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五)旅行车(含商务车)配备标准:排气量3.0升以下、车价40万元以内。

(六)因工作需要可配备排气量3.5升以下,车价60万元以内的国产越野车,确因特殊工作需要可适当提高标准配备。

(七)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提出配备方案,县政府办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八)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以享受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金额,且计价金额不得超过以上相应价格标准。

(九)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大型客、货车。

第九条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标准按照上级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及其他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 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

第十条 公务用车更新实行年度申报管理。各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向县政府办报送次年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计划。县政府办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标准等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计划。县财政局根据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计划,编制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正常行驶超过40万公里或行驶年限达到8年,经检测机构检测(需出具书面检测报告)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因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毁需报废的,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需出具书面检测报告)认为不能继续使用的,方能处置、更新车辆。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更新采取以旧换新(处置一辆购置一辆)的方式。旧车应当先按规定处置后,再购置新车。各单位不得自行留用或将旧车调配给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和人员使用。

第五章 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审批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购置(更新)公务用车的审批按下列程序:

(一)申请。由各单位提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车辆编制、实有车辆数、车况及管理使用情况、购置(更新)的原因、拟购车型的价格、资金来源、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审核。由县财政局负责审核购车资金来源,县政府办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编制、配备标准等情况进行初核,并提出初核意见,报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同意后上报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三)审查。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购车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审批。州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审批,由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购置(更新)批文。

(五)采购。县政府办根据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反馈的购置(更新)批文,书面批复购置(更新)公务用车申请的单位,申请单位凭县政府办的批复,按程序办理车辆采购业务。

第六章 公务用车采购与登记

第十五条 一般公务用车购置根据公务用车购置(更新)批文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报县政府办审核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企业及下属单位摊派公务用车购车款。严禁使用借款、货款、救灾款、扶贫款、捐款(捐款人指定且符合使用规定的除外)、其他专项资金等经费购置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情况应当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备齐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下达的车辆购置(更新)批文、政府采购的相关流程材料,并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严禁以其他单位和个人名义办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公务用车购置、注册登记备案审查制度。各单位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购置(更新)情况、注册登记情况上报县纪委监委和县政府办备案。

第七章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由车辆所在单位集中管理,统筹调度,保障公务需要,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管理基本要求为:

(一)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要建立公务用车使用台帐,实行一车一册,明确出车事由、车辆使用人时间地点、行驶里程、维修保养等事项,减少出车随意性。

(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三)建立车辆资产台账,台账应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类型、车牌号、车辆识别码、发动机号、资产原值、购置时间、注册登记时间、座位数、车身颜色等内容。

(四)公务用车维修维护、保险购买由政府集中采购,定点安排,逐步推行定点加油制度。公务用车必须到定点企业维修、购买保险,才能报销由财政支付的相关费用。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五)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单个车辆加装配置或装饰总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

(六)严格公务用车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制度,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回单位停车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领导批准,必须停放在有人看守的停车场。因乱停乱放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在现有公务用车无法保障需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社会临时租赁解决。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将公务用车对外出租,不得违反规定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业或其他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车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配备的公务用车,遇大型会议、大型活动或紧急情况需要时,应按照县政府办的要求,服从统一征用和调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将公务用车编制的核定和增减情况、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车辆的品牌型号、排气量、车辆价格、车牌号、车辆识别码、发动机号、座位数、购置时间、注册登记时间、车身颜色等)情况、年度公务用车运行和管理情况分别于每年5月15日、11月15日前报县政府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保密要求的特殊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八章 公务用车处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务用车处置分为调剂、报废、拍卖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 车辆处置坚持客观、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处置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由车辆所属单位向县政府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车辆编制、实有车辆数、车况及管理使用情况、处置的原因、拟处置方式、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处置。县政府办会同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处置的公务用车进行技术鉴定(需出具书面检测报告)后,根据车辆状况,分类进行处置。

1.调剂。车辆状况较好、可以继续使用的,由县政府办安排调剂使用。

2.报废。车辆状况较差,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报废条件,经检测机构检测(需出具书面检测报告)不能继续使用的,经县政府办审核,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车辆所在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报废公司进行报废处置。报废公司按程序办理车辆报废,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拍卖。车辆状况较好,仍可继续使用,但没有调剂需求的,经县政府办审核,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公开拍卖。

(三)核销资产。车辆处置后,申请单位应及时持相关证明向县政府办申请办理资产核销手续,车辆处置收入上缴县财政。

第九章 公务用车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政府办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定期通报各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中的问题,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与运行费用的预算管理、车辆采购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审计局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纳入政府审计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依法公开审计结果。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媒体曝光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线索,依照法律规定和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汶川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审判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的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汶川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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