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汶川县支持东西部扶贫协作产业合作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4
字体:
分享到:

汶府发〔20186

 

汶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汶川县支持东西部扶贫协作产业

合作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汶川县支持东西部扶贫协作产业合作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181129  

   

汶川县支持东西部扶贫协作产业合作的

若干优惠政策(试行)

 

为全面推进浙江金华市及义乌、兰溪与汶川县东西部扶贫协作,进一步鼓励浙江投资者来汶川投资兴业,参与东西部扶贫协作,助力汶川脱贫奔康,实现两地共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开发〔20176号)要求,特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如下。

  一、财政税收支持政策

  (一)全面落实中央、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注册设立在县内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浙江在汶投资企业,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条件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稳定吸纳当地劳动力且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比达到15%以上的浙江在汶投资企业,从投产之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所缴主体税种和土地使用税县级部分依法予以奖补,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县本级按省奖补标准50%执行,单个企业最高奖补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严格执行四川省关于取消、停征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各项减费降负政策,除上级统一设立外,取消现行涉企收费项目。

  (四)以产业扶持的方式对符合条件企业按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计提的相关政府性基金,按一定比例安排支持扶贫协作产业项目配套建设。

(五)在汶川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浙江在汶投资企业,投产超过一年后,第二年新增主营收入超过0.5亿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由县本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其中不少于30%的奖励资金用于对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创新人才等有突出贡献人员个人奖励。  

(六)对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项目(不含建筑业和房地产项目,下同),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并投产,按其当年对县本级财政的贡献,按以下比例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第一年奖励40%,第二年奖励30%,第三年奖励20%(其中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达到1000万元),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并投产,按其当年对县本级财政的贡献,按以下比例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第一年奖励50%,第二年奖励30%,第三年奖励20%,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投资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制定政策。

(七)对新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浙江在汶投资企业,符合“一园两区一线+飞地”产业规划的新建绿色工业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分别给予以下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且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10%,由县本级财政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3亿元(不含),且投资强度在25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20%,由县本级财政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含)以上,且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30%,由县本级财政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八)对旧厂房、旧生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或者在原用地范围内扩产新建厂房项目的浙江在汶投资企业,对新增建部分按40/平方米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九)对浙江在汶投资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并符合川财社〔2016182号文件规定的可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范围,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政策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国土资源支持政策

  (十)用好中央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土地政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扶贫协作产业项目建设。

  (十一)优先支持扶贫协作产业用地实行计划,对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预留一定比例用于满足扶贫协作产业项目发展需要。

  (十二)对深度贫困村扶贫协作产业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依法补偿安置前提下,可边建设边报批。

(十三)对符合特殊政策支持文件的项目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十四)支持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对利用县内闲置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十五)允许浙江在汶投资企业按照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十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物流用地的浙江在汶投资企业,因增资扩产需新报建筑物的,增加生产性建筑面积超过容积率1.0部分免收地价,建筑密度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以超过35%的限制。

(十七)实行扶贫协作项目用地优先办理、限时办结,确保新开工项目及时供地。

  三、金融信贷支持政策

(十八)支持在汶川注册的浙江在汶投资企业上市融资,对首次在国内外(含境外)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100万元补贴。其中,拟在主板、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正式向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回执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企业40万元补贴。企业首次发行股票上市,按照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的0.8‰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和对企业上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十九)对浙江在汶投资企业稳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比达到15%以上的,符合信贷条件可获得贷款支持,对当年贷款总额中不超过1000万元限额的部分给予100%利息补贴,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四、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二十)对浙江在汶川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当年起,连续3年分别给予不超过其对地方财力贡献50%的财政奖补。

(二十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型浙江在汶投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5万元的财政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的财政补助。

(二十二)对浙江在汶投资的企业被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含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农业科技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二十三)鼓励在汶投资浙江企业开发新产品,经认定后根据其对县本级财政贡献大小程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财政补助。对在我县经营期间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研发团队10万元、5万元的财政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财政补助。

(二十四)对浙江在汶投资的企业通过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行业领先的最新技术和成熟管理经验并在汶川县成功实现转化的企业,由县本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十五)对浙江在汶投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的,给予市场拓展经费4万元/年奖励;达到3亿元的,给予市场拓展经费5万元/年奖励;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市场拓展经费8万元/年奖励。

  五、优秀人才支持政策

  (二十六)对浙江来汶投资兴业和开展产业扶贫的高层次人才,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激励政策。整合各类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浙江来汶投资设立的企业引进的国家级、省级产业领军人才,并由县财政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奖励资金。

  (二十七)建立人才服务窗口,通过集中受理、统一办理、跟踪落实办理结果的方式,为来我县支援工作的人才及企业提供居留、社保、医疗、子女教育、家属就业等有关配套政策服务。

(二十八)设立产业发展贡献奖,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和企业家、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推选“优秀企业家”“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家”,享受本人奖励期间缴纳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全额奖励;“优秀企业家”奖励年限为3年,“优秀创新人才”奖励年限为2年。

六、委托招商支持政策

(二十九)对引导符合汶川产业鼓励支持的重大招商项目顺利推进的牵头单位和个人,按落地项目当年形成的固定资产额的1.5‰进行奖励;对市场化投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人员引进产业转移项目成功落户的,按落地项目当年形成的固定资产额的 2.5‰进行奖励。

七、电价优惠支持政策

(三十)按照普惠制原则,将符合条件的浙江在汶投资企业纳入留州电、直购电等政策实施范围,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其中居活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价格分别维持在0.32/千瓦时、0.32-0.65/千瓦时、0.234-0.58/千瓦时。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电等生产要素需求。

八、来料加工支持政策

(三十一)政府每年从东西部产业扶持资金中匹配100万元建立来料加工奖励基金,对符合以下条件承接义乌来料加工的企业或专合社进行10万元产业扶贫资金扶持:新建或改建厂房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年来料加工费达到300万元以上安排就业人员不少于100,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不少于50,务工8个月以上人年均来料加工费超过3万元的(来料加工费以加工者签名和工资原始发放清单银行发放凭证为准)。鼓励成立来料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来料加工扶贫后续产业。

(三十二)凡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涉嫌刑事案件,拖欠加工费、虚报来料加工费等情形的扶持对象,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十三)免费开展劳动力技能培训。结合城乡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和再就业工程,在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中安排一定的专项培训经费,对就业务工人员,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免费培训。

(三十四)打造一支创业经纪人队伍。开展对经纪人素质业务培训,对经纪人进行合同法、安全管理、企业现场管理等业务知识培训,增强经纪人抗风险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县财政每年整合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经纪人队伍的培训,计划多批次邀请义乌市培训师资对我县不少于50名经纪人进行培训(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少于10人),培训合格的发给经纪人资格证书,经纪人凭资格证书开展业务。

九、行政审批支持政策

  (三十五)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事项办理进度。按照“同步受理、同步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扶贫协作产业项目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全程代办制”,对符合条件的实行“一站式”办理。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和政府项目核准目录,建立健全清单、目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

(三十六)扎实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放开企业名称登记,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实现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建设电子营业执照签发、管理和应用系统,积极推进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让企业在注册地,一次性办好所有事项。

  (三十七)降低项目审批成本,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定、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不合理服务项目。打破中介垄断,搭建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提升中介服务水平和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消防、人防、供水、供电等部门不得强制企业使用指定设备。

  十、营商环境支持政策

  (三十八)建立企业帮扶机制,坚持开展“进园区、入企业、送服务”扶贫协作产业企业帮扶行动,县党政班子成员,部门和乡镇都要带头与企业建立“亲”“清”关系,主动为企业服务,宣传中央、省、州振兴实体经济政策,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切实为企业解决困难问题,助推产业项目建设与企业发展。

  (三十九)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企业品牌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保护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免受非法侵害,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网络信息、知识产权等类型经济犯罪以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各类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对企业和群众的实名举报,必须每案必查,限期回复。加强跨部门执法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机制,明确权力清单,堵塞监督漏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涉企检查,同一监管事项禁止多头执法、重复检查。严厉查处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强买、强卖、强行参工参运等行为,坚决打击堵路封门等侵害企业合法利益行为,为扶贫协作产业发展保驾护航。建立健全廉政防控体系,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全力打造法制化、市场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四十)严格督导考核,将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纳入全县目标管理考核,加强考核结果运用,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本优惠政策中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县财政资金负责。

  严格执行阿坝州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金华市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若符合汶川实际,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后参照执行,但所有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另外,其它省市符合本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在汶投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优惠政策由县投资促进博览局负责解释。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