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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汶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则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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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汶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汶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汶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则》《汶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汶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工作报酬支付暂行规定》《汶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例评析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151030

 

汶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汶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督促市县两级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意见》(川依法行政办函〔20154号)和州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州县两级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汶川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负责统一审理需县政府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全县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工作的审议机构,主要负责统一签发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审议县政府办理的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和研究全县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研究全县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负责审议县政府受理的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按照《汶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进行。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结束后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分别报送县政府领导和抄送行政复议委员。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以文件形式印发。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每次应有5名以上(奇数)委员参加,其中非常任委员不少于2人。

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按照《汶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进行。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签署《行政复议案件案审会意见书》。《行政复议案件会审意见书》应当载明参会委员的主要观点。

第八条 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报请委员会负责人签发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附送《行政复议案件案审会意见书》。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是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联系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三)组织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

(四)制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纪要》《行政复议案件案审会意见书》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五)执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定事项、审理一般性案件;

(六)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七)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日常工作机构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县政府行政复议专项经费中予以支付,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开支。不足部分由县法制办另行向县政府请示。

第十一条 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参加有关工作由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其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的情况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常任委员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含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政府法律顾问团专业律师组成,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51030日起施行。

 

汶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汶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汶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召开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一)制定和修改《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县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等相关工作制度;

(二)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于每年一季度召开。原则上每次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执行主任委员决定,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时,可以另行召开。

第五条  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的7日前将会议日期、审议事项、会议议程通知组成人员。

第六条  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者委托执行主任委员主持。

第七条  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决事项,由参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持人根据审议事项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条  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文件形式印发。

第九条  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结束后,由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制作《会议纪要》,并分别报送县政府领导和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51030日起施行。

 

汶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汶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的审议程序,提高审议效率,根据《汶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以下简称案审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

(一)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二)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四)社会影响较大;

(五)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

(六)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的由案审会审议的某一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

(七)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认为需要由案审会审议的案件。

第四条  案审会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审议需要,由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委员决定召开。案审会由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委员或者其指定的委员主持,每次会议由5名以上(奇数)委员参加,其中非常任委员不少于2人。

第五条 参加案审会的非常任委员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审议事项、委员专业特长和有关规定选定。

第六条 案审会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有关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和待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案审会召开的7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和《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等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被选定的参会委员有《汶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

第八条 参会委员有权阅读案件材料,需要查阅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案卷材料,或者需要行政复议办公室补充提供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的,可以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提供相应的便利。

第九条 参会委员在案审会召开的3日前,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对《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中的待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参会委员认为案审会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注明。

第十条  参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委员守则,参加案审会时,应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委员承诺书》。

第十一条  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人员列席案审会,需经案审会主持人批准。

经批准列席案审会的有关人员,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入场,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第十二条  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二)主持人提出待审议事项;

(三)参会委员发表意见;

(四)参会委员对待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五)参会委员在案审会《会议笔录》上签名。

参会委员发表的意见如果前后不一致,应当明确最终意见。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在案审会上汇报案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承办人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情况;

(三)案件存在的问题或者争议焦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 案审会主要对《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中的待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参会委员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书面提交对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的,应当一并予以审议。

第十五条  一次案审会可以审议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审议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六条 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过半数的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的,案审会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听证或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结束后再审议。

听证按照《四川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试行)》的规定举行。必要时,案审会主持人可以指定参会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十七条  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以过半数的表决通过审议事项。

出现未过半数的表决结果时,由案审会主持人根据实际表决情况确定倾向性的审议意见。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案审会结束后及时制作《行政复议案件案审会意见书》,报案审会主持人签署。

《行政复议案件案审会意见书》应当根据案审会《会议笔录》制作,载明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的意见。

第十九条 经案审会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人签发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附送《行政复议案件案审会意见书》。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51030日起施行。

 

汶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

 

第一条  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条  勤勉尽责,遵循公正、公平原则,认真、高效地履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职责,遵守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决议。

第三条  熟练掌握案件审议方法和程序,注重知识积累和更新,注重学习法规和政策,注重研究和总结案件审议经验。

第四条  履行职责时,应当仪表庄重、语言规范、举止得体。

第五条  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者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对于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讨论过案件;

(三)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过代理人;

(四)担任过案件的代理人;

(五)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议的。

复议事项涉及到的委员为案件当事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在案件审议期间,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同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有关案件的审议情况,不得对外披露案件有关意见。

第八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案件审议、表决的情况。

第九条  本守则由县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守则自20151030日起施行。

 

汶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工作报酬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汶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工作报酬支付工作,根据《汶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根据非常任委员实际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情况,向其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

第三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工作报酬支付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的工作报酬包括:

(一) 案件研审费(包括非常委委员查阅案卷、提交案件审理书面意见、实地调查和参加听证等工作的报酬);

(二) 案审会出席费(非常任委员出席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的报酬);

(三) 案件评析费(非常任委员评析行政复议案例的报酬);

(四) 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应当支付的其他工作报酬。

非常任委员参加实地调查、听证会、案审会所产生的异地差旅费,参照《汶川县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向非常任委员支付工作报酬时,应当按照《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工作报酬标准》制作非常任委员工作报酬支付清单。

非常任委员领取工作报酬时,应当按照财务规定在工作报酬支付清单上签字。

第六条   非常任委员工作报酬全部支付完毕后,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将工作报酬支付清单予以收存备查。

第七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非常任委员工作报酬支付情况,并按年度将非常任委员工作报酬支付情况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工作报酬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工作报酬纳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1030日起施行。

 

汶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例评析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案例评析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评析行政复议案例,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评析行政复议案例应当与该行政复议案例相结合,评析意见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

(二)案例涉及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存在的法律问题;

(三)案例有关法律问题的法理分析及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

(四)其他需要评析的有关内容。

第四条 鼓励全县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向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报送行政复议案例评析材料。

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对收到的行政复议案例评析材料,适时组织专家会议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行政复议案例,可以作不改变原意的适当修改。

行政复议案例评审会议参会专家每次为5人。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例评析材料经专家评审会议评析后,形成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的,由行政复议办公室向上级行政复议办公室报送或向全县印发。评审专家参加评审会议,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按规定支付评审费用。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510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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