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汶川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的解读
为扎实做好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根据县森防指领导安排,由县森防指办牵头起草了《汶川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送审稿)》,经常务会议定予以印发,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了科学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在每年高火险期印发禁火令,明确全民防火责任,营造浓厚防火氛围。
二、起草过程
由县森防指办、县林草局、县应急局组成工作专班,在2022年—2023年禁火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汶川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修订版)》,征求相关单位和各镇意见,最终结合各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汶川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送审稿)》,经常务会议定由县人民政府印发。
三、主要依据及参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81号)
(三)《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
(四)《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
(五)《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六)《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八)《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
四、主要内容
《禁火令》明确了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森林草原禁火期:一是重要时间节点:2月9日—2月24日,3月30日-4月6日。二是辖区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橙色及以上预警时间。
二是明确森林草原禁火区: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国有林、集体林、封山育林区、草原、农田以及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
三是明确在禁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的相关规定。
四是明确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需承担的责任。
五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林草、应急、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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