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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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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和农村宅基地改革及管理有关工作作了新的规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作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我县2017年10月出台的《汶川县农村住房建设及土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汶府办发〔2017〕38号)已与当前的法律和政策不再一致,并且此实施细则已于2019年11月到期不在执行。因此,我县以上述国家、省相关法规为主要依据,结合汶川实际,由县科技农牧局牵头,制定出台了《汶川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以汶府办发〔2021〕2号文件印发。

二、《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我县制定《汶川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过程中,遵循和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符合规划、因地制宜、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原则。

(二)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民族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建筑风貌的原则。

(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四)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集镇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等。

(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镇政府意见的原则。

(六)高效便民,程序简化,时限明确,职责清晰的原则。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适应的对象

根据《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宅基地审批,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或者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各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明确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职责和镇政府职责。各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三)《办法》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对一户拥有多处农村宅基地的(除继承或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裁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该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予以收回多余农村宅基地。明确了新建、改扩建住宅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流程,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四)《办法》规范了农村住宅建设和规划管理

农村住房统一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农村建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村建房建设用地计划应结合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和规模,重点用于全县中心村和新农村建设农民适度集中居住区,进一步控制农村建房无序扩张,以及农村住房选址必须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规划、村庄规划和住房建设相关规定。

(五)《办法》规范了农村住房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在用地选址、用地审批的同时,应及时发现所辖范围内的农民建房违法占地的苗头,并及时予以制止。应建立和完善农村村民建房违法占地巡查制度和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原文件: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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