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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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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1.《实施办法》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的哪些术语定义?

答:《实施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和大型客车,依据公安部201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小型客车,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中型客车,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大型客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

2.公务用车配备价格的计价标准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享受中央或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配备价格为扣除补贴后的价格。

3.《实施办法》没有涉及的车型(如“皮卡”等小型载货汽车),其排气量和价格标准如何确定?

答:上述车型不属于党政机关配备车辆的主流车型,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本行业实际商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从业确定。

4.执法执勤用车配备的部门范围是什么?

答:目前,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201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期间中央明确的17个部门(系统),具体为:公安(包括铁路公安、民航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工商、税务、海关、质检(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林业、交通(海事)、海洋(海监)、纪检监察上述部门(系统)配备的执法执勤用车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不得为机关内部管理、后勤岗位以及所属事业单位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5.《实施办法》所称的“国产汽车、新能源汽车”如何界定?

答:国产汽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汽车,包括在我国国内生产的自主品牌汽车和中外合资品牌汽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原文件: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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