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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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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细则》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设立县级教育和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文件,并在省脱贫攻坚小组第三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省有扶贫任务的160个县(市、区)设立县级教育扶贫救助基金。

为加强汶川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管理,有效改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学习生活条件,确保教育基金安全、平稳、规范运行和保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汶川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汶川县实际,特制订《汶川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政府文件印发。

二、《细则》主要内容

《汶川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分四章十九条,包括总则、基金筹集、救助范围及标准、救助程序、管理及职责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三、《细则》主要规定

(一)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筹集主体

《细则》第一条规定,县级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是教育基金筹集主体。

(二)《细则》适用人群

《细则》第四条规定,教育基金救助对象为汶川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子女,其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在汶川县区域内;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3.在享受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帮扶政策(含免学杂费、助学金、生活补助、扶贫资助、助学贷款等)基础上,仍存在与子女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可申请汶川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

教育扶贫救助基金标准

《细则》第五条规定,救助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设立县级教育和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川财办〔201638)精神,结合我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开支的基本费用,确定如下救助标准:

1.学前教育阶段主要对幼儿伙食费等进行救助,1000/生·年;

2.义务教育阶段主要对学生校内伙食、购置校服、文具、辅导资料等进行救助,小学生:1500/生·年,初中生1500/生·年;

3.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主要对学生教辅资料、住宿费、生活费等进行救助,1500/生·年;

4.高等教育阶段(含高职、研究生)主要对学生交通费、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进行救助,2000/生·年。

教育扶贫救助基金是申请程序

《细则》第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按年度分学期自愿申报,集中申报时间为每年31日—31日和91日—930日,若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家庭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及时申报,经批准同意后实施即时救助。

(五)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申请审批流程

《细则》第七条规定,村级初审:学生(或监护人)将所有资料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初审,初审后原件退回本人。村(居)委会重点核实学生家庭实际困难情况,按不困难程度提出救助金额建议,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乡镇复审:村(居)委会将本村(社区)初审后的资料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核实学生本人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其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签明建议救助金额并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后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申报资料、救助学生汇总表等报送汶川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教育局,以下简称“县资助中心”)。

县级教育及扶贫部门审定:县教育局需在10个工作日内再次核实学生就读信息是否真实,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救助申请情况审定救助金额。由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复核审定拟救助学生是否在救助范围。

(六)终止教育扶贫救助基金救助的情形

《细则》第九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救助:

1.书面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2.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已能支付继续学习费用的;

3.资助款项被受助学生家庭挪作他用的;

4.受资助学生个人生活铺张浪费的;

5.凡资助期间被学校除名、退学、休学、境外上学的学生,一律停止扶贫基金的发放。

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和发放监督主体

《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县审计局和县监察局对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实行监督检查,对救助基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的管理

《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募集捐赠资金,指定县教育局负责教育基金的管理。在银行开设救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县教育局再次核实申请学生的就读情况,对最终审定的学生进行资金发放。县内各校(园)负责向本校(园)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宣传汶川县教育基金及救助政策,为确需申请教育基金救助的建档立卡学生提供申请表并做好登记,审核申请学生就读情况是否属实,配合完成上报工作。

四、《细则》的特殊要求

《细则》第六条规定,申请的救助金额超过救助标准上限的特殊困难家庭子女,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需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救助。超过该学段资助金额上限但在5000元以下报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联合批准;申请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汶川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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