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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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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根据新出台的《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军人优抚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双拥模范县综合性评定要求,地方和驻军出台有综合性的双拥政策规定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我县以往出台的一系列综合性拥军优属政策已滞后于当前汶川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政策急需更新,军人相关待遇标准相对较低,为维护军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军队现代化建设,同时达到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双拥模范县的相关要素要求,我县以《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为主要依据,参照有关县(市)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汶川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原则

我县制定《实施细则》过程中,把握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明确了《实施细则》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明确责任义务、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调整相关待遇标准,使涉军权益即顺应时代要求又充分体现地方特色。

(三)沿袭国家、省、州体例。保持了国务院文件、四川省政府文件、州政府文件的基本框架体系,以更好体现《实施细则》内容对国务院、四川省文件、州政府文件的承接性和对应性,便于我县掌握实施细化的特色和重点,抓好针对性的贯彻实施工作。

(四)坚持本质问题导向。以军人优待抚恤本质问题为导向,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制的“保底”作用。通过明确驻地部队、部门责任,抓纲治本,纲目并举,推动形成既切合实际又能引领军人及其家属相关待遇和责任义务的保障新秩序。

三、《实施细则》主要政策措施

汶川县以《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为主要依据,整合汶川县历来出台的有关双拥优抚安置方面的政策条文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出台《汶川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这是一个具有地方特色的政策法规。

(一)《实施细则》适应的对象。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退役军人、满60周岁农村籍退伍军人、失散红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家属等,统称“优抚对象”。

(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

建立和落实抚恤优待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抚恤优待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我县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本县平均生活水平。目前,我县优待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分别已达到161/月(老复员军人、三属、失散红军),121/月(参战人员)

(三)《实施细则》规定的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有的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已明显偏低,尤其是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不仅低于军人伤亡保险的标准,甚至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死亡标准。《实施细则》对原标准进行了大幅度提高,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的80个月基本工资提高到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的10个月工资提高到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均翻了一番。

(四)《实施细则》明确享受各类抚恤补助政策。

明确规定了享受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条件、标准、死亡后的丧葬费兑现标准以及迁移手续的办理程序等,保障了各类优抚对象的合法权利。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县人民政府发给其家庭优待金。优待金按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限发给,优待金的标准根据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我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五)《实施细则》明确现役军人立功奖励金额。

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的,由县政府实行奖励优待:被总部及大战区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荣立一等功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荣立二等功的,一次性奖励6000元;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荣获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奖励500元。立功受奖情况由民政部门负责登记造册、核定奖金额度,在每年的定期组织送达喜报、发放奖金。

新增了现役军人家属的奖励,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模范军属的,奖励8000元;被评为省一级模范军属的,奖励5000元;被评为州一级模范军属的,奖励3000元;被评为县一级模范军属的,奖励1000元。

(六)《实施细则》加大了优抚对象在医疗、住房方面的优待政策。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工作单位的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费用由县财政筹集,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部分无下岗参战退役人员,属在职和退休的,由所在单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县人民政府应予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农村的,县政府应予纳入农村合作医疗。

优抚对象家庭住房困难,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并享受不低于5%的优惠。抚恤补助对象优先享受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公有住房,户籍在农村享受抚恤补助的对象住房困难的,按规定给予补助。家居农村,无力解决住房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七)《实施细则》明确了军人享受的其他优惠优待政策。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准予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长途公共汽车;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以上的优待。义务兵和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县内公共汽车。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和风景名胜古迹,免收门票。抚恤优待对象及其子女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教育、就业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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