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汶川县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和
保留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境内各国有企业:
按照省、州推广成都市清理村(社区)证明经验做法的精神,我县积极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对全县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县境内各国有企业要求村(社区)开具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集中清理,依法规范群众办事要素材料,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为规避部门责任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各种证明、佐证材料,最大限度减少证明事项数量,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各类不合理证明,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办事难问题。经反复清理、汇总、公告公示、征求意见、合法审查,形成了《汶川县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汶川县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务必抓好贯彻落实。
一、实行清单管理。各单位不得要求群众提供列入《汶川县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97项证明事项;按照村(社区)证明原则上只减不增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凡未列入《汶川县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
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受理条件;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增设证明环节,确需新设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纳入清单。
二、优化服务流程。要将列入《汶川县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村(社区)证明事项统一纳入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办理,并明确相对固定的具体经办人员,认真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确保集中、规范、高效办理,切实方便群众。对列入《汶川县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46项证明事项,要参照行政许可事项做法,对实施主体、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进行明确和优化,并制定服务指南。
三、加强信息共享。各单位要做好各类信息的公开,方便群众和企业查询相关信息。同时,进一步加快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建设,重点加快大数据中心建设,健全完善公民个人信息大数据库,尽快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方便群众办事。
四、强化监管责任。各单位不得以取消证明材料为由放松监管责任,要积极探索引入承诺机制等诚信机制,通过个人声明或承诺方式替代证明材料、加大失信行为惩治力度等多种方式,切实夯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
五、特殊情况处理。对在县域外办事过程中,确实要求企业、群众提供的基层证明,各单位应本着便企利民和合法合理的原则予以出具。
六、加强沟通配合。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商,紧密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不再开具证明、应当或可以开具证明及由相关部门开具证明的事项,均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服务“真空”和管理“空档”。对今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政策理解和执行上的问题,要加强请示汇报,及时会商解决。
七、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微博、微信等平台,向广大人民群众大力宣传减证便民的政策和精神,解读各类证明的办理流程、时限及所需材料,有效提高减证便民新政策、新举措的知悉度,提升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八、切实加强监督。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室、县委编办、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各单位要将基层证明清理规范工作纳入专项督查,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重点抽查,发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规、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追究责任。
附件:1.汶川县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2.汶川县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卧龙特别行政区办公室。 |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印发 |
附件1
汶川县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要求开具单位 |
用 途 |
备注 |
1 |
未享受廉租房证明 |
县住建局、各乡镇 |
证明其未享受廉租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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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承租公房证明 |
县住建局 |
申请保障性住房,上级房管局要求代收 |
|
3 |
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信息查询证明 |
县住建局、各乡镇 |
用于查询房屋登记记录信息查询(介绍信) |
|
4 |
孤老证明 |
县住建局 |
房租减免 |
|
5 |
物业公司使用小区维修基金盖章 |
县住建局 |
物业公司使用小区维修基金盖章 |
|
6 |
业委会换届选举证明 |
县住建局 |
业主换届选举证明 |
|
7 |
占道经营申请表 |
县住建局 |
占道经营 |
|
8 |
城市住房保障公示结果回执盖章 |
县住建局 |
城市住房保障公示结果回执盖章 |
|
9 |
个人房屋所有情况证明 |
县住建局 |
申请限价房、公租房等各项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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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收入证明租(寄)住证明 |
县住建局 |
申请住房保障 |
|
11 |
未享受政府福利房证明 |
县住建局、各乡镇 |
证明其未享受廉租、经适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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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直管公房共同居住两年以上证明 |
县住建局 |
办理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的更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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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吊脚户的相关证明 |
县住建局 |
申请优惠政策、财产相关纠纷等 |
|
14 |
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或物业公司出具的允许施工单位夜间施工的证明 |
县住建局 |
夜间施工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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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无工作/失业证明 |
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内银行机构 |
再就业、申请优惠政策等、办理低保、保障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等 |
|
16 |
夜间施工证明 |
县住建局 |
证明社区允许夜间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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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居住证明 |
县住建局 |
拆迁安置房产权遗留问题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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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地籍调查表 |
县国土局 |
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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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婚姻证明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法院、县民政局、县公安局等部门 |
证明未婚、离婚未再婚,以及结婚证遗失,查无档案,证明夫妻关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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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监护(亲属)关系证明(无法定监护人且无监护人证明材料)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房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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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已公告的证明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公告作废、因遗失、灭失等原因,应补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公告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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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汶川县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要求开具单位 |
用 途 |
备注 |
1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
县住建局、各乡镇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
2 |
房屋原拆原建证明 |
县住建局 |
房屋损坏,需重新修建 |
|
3 |
申请廉租房证明 |
县住建局 |
申请廉租房情况证明 |
|
4 |
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
县国土局 |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
|
5 |
申请书、房屋登记证明 |
县国土局、各乡镇 |
宅基地申请 |
|
6 |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 |
县国土局 |
办理不动产登记 |
|
7 |
村级上报占用土地的相关证明 |
县国土局、各乡镇 |
相关赔付 |
|
8 |
产权与实际地址一致的证明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涉及房产变更、公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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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3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确权的证明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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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婚育情况证明 |
县卫计局、各乡镇 |
计划生育家庭城镇奖励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婚姻及生育子女状况,包括未生育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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