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草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所需最基本最重要的草地资源。基本草原优化调整是实现草原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草原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促进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草字〔2025〕163号)精神和《四川省林草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基本草原的通知》(川林草函〔2025〕861号)文件要求,汶川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全县2025年基本草原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将优化调整成果公示如下:
根据《四川省林草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基本草原的通知》(川林草函〔2025〕861号)要求,优化调整后基本草原类型共划分为3大类,其中包括:重要天然放牧场,重要打草场,生态功能重要的草原。
根据国土“三调”2024年度变更数据,汶川县草原总面积为59961.7527公顷,本次基本草原优化调整后,划定基本草原面积为51822.6027公顷,占全县草地总面积的86.43%;划定非基本草原面积为8139.1500公顷,占全县草地总面积的13.57%。与2023年调整优化成果相比基本草原面积减少1188.3339公顷,基本草原占比降低了1.85个百分点;优化调整后基本草原类型共划分为3大类型:一是包括重要天然放牧场1095.0326公顷,占基本草原的2.11%;重要大草场63.1279公顷,占基本草原的0.12%;生态功能重要的草原面积50664.4422公顷,占基本草原的97.77%。
1.我县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基本草原一经划定,必须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坚决杜绝不合理占用草原的现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征用、占用基本草原或改变其用途。
2.县林业和草原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3.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4.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支持农牧民进行基本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
为确保汶川县基本草原调整优化成果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要求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2026年4月17日-5月16日)。如对上述调整优化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汶川县林业和草原局。联系电话:0837-622278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