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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砂石成品料销售相关优惠政策细化调整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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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砂石成品料销售力度,依据市场行情及时作出砂石成品料销售相关决策,结合公司砂石成品料生产销售实际,建议就砂石成品料销售相关优惠政策进行细化调整,具体优惠措施和实施办法建议如下:

1.单一客户与我公司签订某一点位砂石成品料购买合同后一次性支付货款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自然月平均购买量达到3万吨(含3万吨)以上,该客户在办理合同结算时,购买的所有种类砂石成品料均优惠0.5元/吨。优惠产生的相关费用,我公司将按该客户优惠价格折算成相应砂石成品料的方式兑换至该客户。

2.单一客户与我公司签订某一点位砂石成品料购买合同后一次性支付货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自然月平均购买量达到4万吨(含4万吨)以上,该客户购买的所有种类砂石成品料均优惠1元/吨。优惠产生的相关费用,我公司将按该客户优惠价格折算成相应砂石成品料的方式兑换至该客户。

3.单一客户与我公司签订某一点位砂石成品料购买合同后一次性支付货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每一个自然月购买量不低于4万吨且自然月平均购买量达到6万吨(含6万吨)以上,该客户购买的所有种类砂石成品料均优惠1.5元/吨。优惠产生的相关费用,我公司将按该客户优惠价格折算成相应砂石成品料的方式兑换至该客户。

4.单一客户与我公司签订某一点位砂石成品料购买合同后一次性支付货款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每一个自然月购买量不低于6万吨且自然月平均购买量达到8万吨(含8万吨)以上,该客户购买的所有种类砂石成品料均优惠2元/吨。优惠产生的相关费用,我公司将按该客户优惠价格折算成相应砂石成品料的方式兑换至该客户。

优惠措施实施过程中若因政策性原因导致购买方全部交通运输道路中断或者因我公司无法足额提供砂石成品料的,相应时限按中断天数自动顺延。以上优惠措施的最终解释权归汶川县汶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名词解释:

1.自然月:是指客户与我公司某一点位签订砂石成品料购买合同至结算办理日止,按30个自然日为一个自然月,不足30个自然日的按一个自然月计算。

2.自然月平均购买量:指砂石成品料购买合同履行完毕,办理结算时,客户累计购买各类砂石成品料总量除以该合同签订以来至办理结算时的总计自然月。  

汶川县汶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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