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聚焦高质量发展引领区建设,促进体育旅游产业蓬勃发展,进一步拓展体育旅游市场,壮大体旅经济,加快创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和“一区两地六示范”建设,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安排。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汶川县山地户外运动管理办法》(试行)(草拟稿),现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3年2月20日—24日(5天),公示期间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实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于2月24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张梦腾
联系电话:0837-6332465
电子邮箱:abwcxwtl163.com
附件:《汶川县山地户外运动管理办法》(试行)(草拟稿)
汶川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3年2月20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汶川县山地户外运动的指导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内登山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阿坝州贯彻<全民健身条例>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汶川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山地户外运动是指社会公众、团体在山地、峡谷、丛林等自然场地自行组织、自行开展的具有一定危险性或潜在危险性的山地户外运动项目(登山、徒步、露营、穿越、攀岩、滑雪等),及相应的竞技赛事、健身和拓展训练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外协会、俱乐部、体育企业、旅行社团在汶川县辖区内组织开展各类山地户外运动的指导和管理。本办法同样适用于无组织的个人行为。
第二章 户外运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组织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组织团体或个人进行山地户外运动,应当在体育行政部门或需开展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报备。在没有取得体育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严禁组织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第六条参与者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户外运动组织,并服从组织者的安排。无组织的个人原则上不能在汶川县境内开展山地户外运动。
第七条 在汶川县境内开展山地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应根据相关省级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参赛指引》的要求执行。在赛前制定组织方案,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制,对赛事活动举办中易发生危及公共安全和参赛者人身安全的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制定包括医疗、救援、消防等在内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完善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并报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组织山地户外运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组织发起;
(二)组织户外活动时,根据活动规模,必须配备持有省级以上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户外运动指导员(领队),1名持证人员最多带领10名队员开展活动;
(三)组织登山、攀岩、滑雪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组织单位需具有或聘请持有省级以上单项运动协会认可的资质证书,按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核程序和标准执行;
(四)参加户外活动的团队所有成员均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诊断书;
(五)根据户外活动组织规模、地形等,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救护车、救援车、通信车等保障救援设备,做到统一调配、保障有效。
第九条 组织山地户外运动实行备案登记制。
(一)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地户外运动的日常报备与管理。
(二)攀登3500米以上山峰的活动需经省级体育部门依法审批。具体要求按,《四川登山管理办法》执行。
(三)首次举办一般小规模、短期大众化山地户外运动的,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逐级向县、州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活动组织者在第一次按照程序申请备案后,再次组织类似活动前,可采取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报备登记。组织县级或者以上级别户外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20天,向所在地相应级别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第十条 申请举行山地户外运动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山地户外运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三)团队所有成员名单及简历;
(四)户外运动指导员等资格证书;
(五)山地户外运动计划书,包含具体活动内容、线路图、举办地、天气气象和救护及车辆配备情况等(应急通讯电话、使用无线电台频率及相关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修订)》进行备案登记);
(六)装备清单;
(七)参加活动人员的保险证明、健康诊断书、参赛协议;
(八)活动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疫情防控预案、安全处置预案、安全评估报告、“熔断”机制等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 山地户外运动计划中如有需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的事项,活动发起单位持体育行政部门审核下发的《户外活动批复》到其他主管部门(公安、环保、交通、各级保护区等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山地户外运动结束后,活动组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报备单位报告活动开展情况报告。
第三章 户外运动区域管理
第十三条 山地户外运动线路确定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需对确定的户外线路进行可行性论证。明确县域边境,凡是路线途经汶川县县域,需向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报备。
第十四条 组织单位如更改、开辟新运动路线,须按照确定的新路线重新报备。对于在非正式景区(景点)开展户外运动的,属地镇有责任对活动组织方(活动者)的资质、备案情况等进行查验,并将情况及时报相关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山地户外运动线路的设置,应自觉遵守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民俗宗教习惯。
第十六条 根据山地户外运动类型特点,活动组织者充分履行对参与者的风险告知和安全提示义务,并要求参与者签署有关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承诺书。社会力量举办的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将赛事活动信息主动告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给予相关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监督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主办方为赛事活动购买公众责任保险,为参赛者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山地户外运动组织应当依法经相关安全责任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严格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措施,做好风险防范。
第十八条 组织山地户外运动的单位,要落实“安全第一”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一)设立安全责任人、安全检查员和专职安保人员,防范和保障户外运动安全。
(二)活动组织单位必须依据活动情况,制定安全管理细则,并负责对参加活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活动组织单位必须对活动安全进行评估,列出户外运动必要的安全装备清单,并做好行前检查工作。
(四)保障活动安全,选定安全的营地,预防落物、雷电、山洪等危险因素。
第十九条 在户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的,相关人员及管理单位、其他组织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未经批准的个人或团队也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活动实施中突发意外,现场的户外指导员或领队应及时进行现场处理。需要救援的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救援单位及医疗机构,进行联合施救。
第二十一条 活动发生意外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积极组织救援,活动发起单位要全力配合。未经批准的个人和团队遇险后也应全力救援,确保人员安全。
第二十二条救援单位事后有权向受援者进行追偿,即接受救援的组织者或参与者,因自身过错致使遇险情形发生,则应承担救援过程中的劳务、院前救治、交通、后勤保障等因救援产生的合理费用。受援者因自愿接受紧急救援行为、由救援者非主观因素造成受援者损害的,救援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按《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山地户外运动的;
(二)变更山地户外运动时间、地点、路线、未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重新审批的。
第二十四条 凡有以下情形者,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捕杀或损毁野生动物、植物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采集动物、植物、矿物标本或其它自然标本的;
(三)未及时清理活动中产生各类垃圾的。
(四)违反规定燃放明火、烟花和危险爆炸物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参加我县山地户外运动,按国家体育总局及外事相关规定及本地区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我县参加山地户外运动,按国家体育总局及外事相关规定及本地区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行政许可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二十八条其它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行业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施行,有效期一年。本办法由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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