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力推进高质量发展引领区建设,加快构建“两大胜地”新格局。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登山及户外活动的管理,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安全。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汶川县登山及户外运动管理办法(试行)》,现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2年4月3日—4月10日(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实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于4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余利川
联系电话:0837-6332465
电子邮箱:abwcxwtl163.com
附件:《汶川县登山及户外运动管理办法(试行)》
汶川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4月2日
附件:
汶川县登山及户外运动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登山及户外运动,加强对登山及户外活动的管理,保护参与者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412号令》《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阿坝州全民健身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汶川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汶川县行政区域内,以竞技、探险为目的,借助一定的器械和装备,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7000米以下独立山峰的登山运动的,利用海拔3500米以下的湿地、草场、森林、特殊地貌等环境开展徒步穿越、露营活动、探险、攀冰、攀岩等户外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经营高危险性的户外活动,应依据《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阿坝州全民健身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三条 四川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登山及户外运动的统一管理。阿坝州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登山许可证审批与管理。汶川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山及户外运动的报备与管理。
县公安局、外事办、消防大队、应急管理局、文体旅游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登山及户外运动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自律自治制度,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登山及户外运动管理
第五条 山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及社会需求,结合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要求,依法开展登山活动资源调查与风险评估,加强登山活动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完善相应公共服务,实现有序开放。
第六条 山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宣传推介、政策扶持、协调服务等措施,推进本地区登山活动及户外运动资源合理利用健康发展,健全登山活动信息发布、风险提示、应急救援等相关配套制度,协调解决登山活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国内人员开展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7000米以下山峰应组成二人以上的团队,须通过四川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阿坝州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登山活动许可证书,并向汶川县体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部门批准的以下文件报备:
(一)活动申请书(附带科研、测绘或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登山活动的应同时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书);
(二)登山计划安排;
(三)负责组织登山团队的法人资格证明;
(四)登山教练资格证书;
(五)登山队员的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六)省级以上登山协会颁发的登山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七)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八)登山团队所有成员名单及登山简历;
(九)登山团队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十)登山活动许可证书;
(十一)装备清单;
(十二)应急预案。
第八条国内人员开展攀登海拔3500米以下山峰的登山活动及户外运动须在活动实施前向汶川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及山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进行行前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攀登应投保人身意外伤亡事故保险;
(二)个人攀登须在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备登记;
(三)团队攀登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
(四)登山计划安排;
(五)登山教练资格证书;
(六)登山队员的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七)登山团队所有成员名单及登山简历;
(八)装备清单;
(九)应急预案;
(十)团队攀登须为登山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亡事故保险;
(十一)团队攀登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
(十二)团队攀登须配备相应的登山教练。
第九条登山活动经审批报备后,如变更登山时间、路线或山峰等,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条外国登山团队应按规定报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登山及户外运动要求
第十一条在登山及户外活动中,各团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山峰、地点、路线开展活动;户外活动应提供活动路线与最近公路的距离;在活动开始前将所有文件交汶川县体育行政部门审验;
(二)登山及户外活动应按4:1的比例配备向导或教练;
(三)不得吸收未经批准的人员参加活动;
(四)不得转让登山活动许可证书;
(五)禁止在登山区域和户外活动区域安放纪念标志和其他物品;
(六)尊重汶川县民族风俗和宗教习惯;
(七)保护野生动物、植物,不得捕杀或损毁;
(八)使用的山峰名称、高度、户外活动的地名应以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最新公布名称、高度为准;
(九)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采集动物、植物、矿物或其它自然标本;
(十)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对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处理,地方有环保具体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外国登山团队登山过程中或登顶后,要求展现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旗帜,应当经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展现规格相当的中国国旗。
第四章 登山、户外运动安全及成绩确认
第十三条 登山者应当具备对登山活动的风险认知和应急自救能力,做好知识、技能及装备等方面的事前准备,采取必要安全预防、保护措施,并承担活动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四条 在登山及户外运动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向汶川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采取紧急救助和有效处置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重大事故时,汶川县人民政府按照《汶川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援工作。未经报备的个人或团队也应及时报告、寻求救助。
第十五条 登山及户外运动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行业安全标准,制定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对直接服务于登山活动的人员开展有关登山安全管理与紧急处理及救援等方面的知识宣传,提供登山事故救援人员专业培训和救援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和发展登山事故救援的志愿者组织,积极参与登山事故救援的公共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对未经报备擅自开展户外活动的个人和团队,汶川县体育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该登山及户外活动,因擅自组织活动所造成的各种责任和后果,将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惩处。救援单位事后有权向受援者追偿发生意外组织救援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事故救援活动应当在保证救援者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九条需要交验成绩的,登山团队应向省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交验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登顶或到达高度的图片(取景中须有背景和对照物),登顶处女峰还须提供360度连片照片。
(二)登顶及攀登过程概述。
第二十条 成绩认定合格后,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由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登顶(登高)证书,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国内登山团队登顶成功后,由四川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达到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运动健将标准的,可向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达到一级以下运动员标准的,可向四川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外国登山团队登顶成功后,由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颁发登顶证书。
第二十二条 登山团队使用山峰的名称、高度,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正式公布的名称、高度为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内登山团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处理。
(一)未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
(二)变更登山时间、路线或山峰等,未重新申报的;
(三)吸收未经申报的人员登山的;
(四)在登山活动区域安放纪念标志或其他物品的。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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