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2月21日 星期四 |
被处罚者: 阿坝州瑞东冶炼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510402196604081414 机构代码: 91513200068953656F 法定代表人 王俊 职务 法人 电话 0837-8163666 地 址: 汶川县银杏乡桃关工业园区
违法事实:2018年5月8日,生态环境部督察交叉检查组第119组在我县进行“打击固体废物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汶川县银杏乡桃关工业园区的阿坝州瑞东冶炼有限公司厂区门口50米处的河岸处有倾倒的废矿渣约40吨的事实。
违反法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 共1 页 第2 页(一式三份)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四项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的罚款。 履行方式: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行汶川县威州支行缴纳罚款。 (全称:汶川县财政局,账号22-600201040006924)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川县人民政府或阿坝州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汶川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6月27日
制作机关:汶川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席传江 地址:汶川县威州镇树人大楼二楼 联系电话:6222780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 共 2页 第2 页(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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